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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 不容许造假
街道大变样 皆夸家园美
小手拉大手 文明齐步走
配合组织审查 可从轻处分
香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居前五 郑州进入全国前二十引领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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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 不容许造假

2003年,Y市人事局党员干部张某,为了使自己的女儿能提早计算工龄而获益,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违规为女儿办理虚假招工手续,让时年15岁还在上学的女儿开始计算工龄。2008年,其女儿从学校毕业后,成为Y市一名“三支一扶”人员。为使女儿的人事档案完整,2011年,张某又利用职务便利,为女儿伪造了2009年至2011年工资异动审批表和工龄认定书等虚假人事档案材料。2019年5月,其女儿人事档案涉嫌造假问题被市委巡察组发现。那么,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增加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将“情节严重”的处分档次提高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将2003年《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移至本条,增加规定为第二款,并作了部分修改;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反映了一名干部的成长轨迹,是全面了解评价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干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但是个别干部为了谋求职务的晋升,或为了给自身谋求更多的利益,在干部人事档案上做文章、动手脚,尤其是在“三龄两历一身份”上造假,是典型的违纪行为。

张某身为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女儿实施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是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的表现。经Y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相关部门对其女儿因人事造假所得利益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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