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Z区某村委会未经林业部门同意,在该村一组已经报批并规定过绿化比例的集体公墓用地上,施工建设挡土墙、守陵房、人行道等地面附属物,造成该处土地植被破坏。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罗某应负主要责任。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期间,罗某主动配合,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被毁的林地植被,挽回不良影响。那么对于罗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置?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部分修改;2018年修订时,将2015年《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移至本条第(二)项中,并作了部分修改。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讲政治是根本要求。本条规定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更是教育、帮助和挽救。
罗某身为党员干部,在此案件中负主要责任,但鉴于本人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并采取措施有效挽回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处分,经Z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罗某党内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