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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的公款旅游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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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的公款旅游都不行

2018年10月,Z区某村两委以党员学习的名义,通过郑州市某旅行社组织该村党支部党员17人赴延安宝塔山、梁家河等地参观学习。回程途中,17人集体到壶口瀑布景区旅游,时任该村支部书记郭某签字同意此次活动经费以会议费的名义在村财务报销,其中包含壶口瀑布景区门票100元/人。对于郭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零五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公款旅游单列为一条,同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内容吸收进来;2018年修订增加规定了新的违纪表现形式。

郭某身为共产党员,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本村党支部党员公款旅游,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本人将壶口瀑布门票费用退赔,并做好其他相关人员的门票费用退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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