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S区某单位党员干部,近日,王某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护照,并隐瞒组织利用公休时间出国旅游。那么,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三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在党组织面前,党员干部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党员、干部应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将第一款第(一)项中“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修改为“隐瞒不报”,将原《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移至本条。
王某因私出国境却未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违反了组织纪律,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