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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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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不得

2018年,国家级贫困县C县组织召开全县脱贫攻坚现场观摩会,位于K乡L村的生态土鸡养殖场被选为观摩点之一。为迎接现场观摩会,该乡党政主要领导商议,决定在L村修建生态土鸡养殖场观看点,并明确副乡长张某负责组织实施。2018年11月,张某在未经会议研究工程项目发包的情况下,擅自与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花费11.62万元将生态土鸡养殖场观看点高标准打造成了“观景台”。观摩结束后,该“观景台”一直闲置,台子周边长满了野草。站在台子上,看到的就是山沟里的一个个鸡棚,听到的是鸡叫声。除此之外,无景可观。对于K乡党组织这一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既适用于党员,也适用于党组织。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增加“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内容,在处分档次中增加“开除党籍”。

“树立正确政绩观”是党章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但是,一些地方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而不考虑客观实际,“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

搞“形象工程”不同于塑造良好形象。优美的形象犹如一张名片,能够提升城乡环境,吸引投资,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老百姓普遍不认可。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主要是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

K乡罔顾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实际,不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主要党政负责人和相关党员干部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经C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K乡党委书记王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龙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副乡长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程序免去其副乡长职务。

对破坏环境行为绝不姑息

2018年9月,D区G乡某村村民私自在村集体土地上修建一处厂房用于出租牟利,后被群众举报,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求G乡拆除违建。但违建厂房不仅未依法拆除,反而陆续建起了两座砖渣粉碎场、混凝土搅拌站。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批示要求拆除违建,但该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王某不负责、不作为,导致违建长期存在,耕地被大量占用、毁坏,周边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复耕成本高昂。对王某该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其中第二款内容是2018年修订《条例》增写的内容。这部分内容为贯彻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纪律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受到惩罚。然而,一些地方为了短期利益,仍然存在违背中央意志,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劣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不仅要从思想上彻底扭转“以GDP论英雄”的旧观念,认清、支持、响应新发展理念,而且要从制度上着手,让破坏环境的行为举步维艰、代价惨重。

作为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王某工作失察失职失责,导致耕地被占、基本农田被毁、环境破坏,且边改边犯,其行为违背了中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经D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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