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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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区一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甲某在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重要项目时,经常搞一言堂,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开班子会讨论也是一个人说了算,听不进去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那么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条明确:“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现实中,有的党组织一把手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指违反党章第十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2018年修订以列项形式作了规定,并增加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和“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两种情形。 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却大搞一言堂,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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