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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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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全文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与税法同步实施。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郑州、洛阳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8元;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1元;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辖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30%。 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30%。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30日 耕地占用税政策解读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开征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国务院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颁布,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的实际情况,此次立法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对个别征税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纳税人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按照税制改革方向,注重提升政策的普适性和纳税人的获得感,从五个方面彰显了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不断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努力和实践。 一是维持了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此次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严格按照《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进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筹考虑各省辖市市辖区、县及县级市人均耕地面积情况,按照平稳过渡、税制平移原则,明确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延续了我省现行耕地占用税税额每平方米38元、31元、24元、22元的四个档次,总体税负水平没有明显变化。 二是加大了耕地保护力度。全省157个县(市、区)和济源市中,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下的有31个,耕地资源相对稀缺。我省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依法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30%,此项调整将进一步促进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三是扩大了免征减征范围。《耕地占用税法》在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条款中,将“养老院”修改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修改为“医疗机构”,使受惠群体更加广泛。在水利方面占用耕地中,参照学校等公益性设施和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新增了“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等免征减征规定,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是推动了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我省明确了对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适用税额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了30%,将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是细化了政策执行标准。《耕地占用税法》细化了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对“临时占用耕地”缴纳、退还耕地占用税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的临时占地条件,增加了“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退税前提条件和期限等,确保了政策的规范执行。另外,《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还分别对部门协作机制和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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