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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经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从《条例》修订必要性、修订总体思路、修订内容及特点等方面作以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理解《条例》,以便工作中更好贯彻执行。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创新驱动不断发展、新型城镇化不断推进、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越来越大、类型越来越多,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风险性越来越高,对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安全生产工作内外部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使得我省《条例》修订完善显得十分必要: 一是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需要。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全生产法》后,我省的《条例》有很多条款与修订后的上位法内容已不尽一致,已经不能适应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际需要,亟须修订。为了发挥法制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修订我省《条例》十分必要。 二是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201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上述文件从健全落实责任、改革监管体制、推进安全法治、建立防控体系、强化基础保障、深化城市安全源头治理、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职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修订《条例》,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 三是修订《条例》是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条例》实施以来,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持续强化、安全生产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但是我省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安全态势仍不平衡,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完善各项体制机制,推动解决各类问题矛盾,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二、《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立法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紧密联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强基固本、夯实基础为根本,建立依法治安长效机制;在制度设计和行为规范上更加突出预防性措施。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贯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厘清、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大安全违法成本,增强安全上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威慑力。按照上述思路,修订过程中坚持并贯彻了立足实际、全面修订、便于操作、适度超前等原则,尽可能制定出最好的地方《条例》。 三、《条例》修订的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4条,与原《条例》相比,章节条款相同,但在原《条例》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改,其中删除23条,修改40条,新增28条,保留原《条例》1条。《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章目基本相同,包含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内容。《条例》有52条内容对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有针对性地解决上位法在我省实施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同时在加强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监管措施方面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突出了以下特点: (一)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精神,《条例》第四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条例》第二章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着力,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推行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加强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管理、完善应急管理制度等具体职责。 (下转十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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