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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郑州市贾鲁河条例
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0月20日检修对外停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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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贾鲁河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贾鲁河管理,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动沿岸国土空间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贾鲁河区域内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区域,包括保护管理区域和规划控制区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贾鲁河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生态、景观、文化、幸福”的五河共建理念,坚持规划引领、保护优先、科学发展、统筹推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贾鲁河区域打造成为郑州“生态带、文化带、景观带、交通带、城市带”。

第四条【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贾鲁河区域内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发展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河道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园林、林业、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贾鲁河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贾鲁河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措施】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贾鲁河保护管理及沿岸规划、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贾鲁河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贾鲁河建设和保护活动。

第七条【河长职责】贾鲁河管理实行河长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协调、督促解决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突出问题,发挥河长在贾鲁河管理中的监督、检查、考核、指导作用。

第八条【宣传引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贾鲁河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其参与保护活动。

鼓励和支持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志愿者组织参与贾鲁河保护公益行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综合规划】贾鲁河综合规划是贾鲁河区域内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发展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贾鲁河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涉及贾鲁河区域的,除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外,还应当与贾鲁河综合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编制要求】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流域专业规划;

(二)结合贾鲁河水资源条件及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制定贾鲁河水体、生态保育、生态品质、土壤等生态环境指标;

(三)科学处理业态发展布局、开发建设项目等与贾鲁河整体景观风貌之间的关系,明确重要滨水区域、历史文化街区等管控措施;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提升贾鲁河文化品位;

(五)建设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规划内容】贾鲁河综合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明确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规划控制区域的范围;

(二)沿岸功能区划、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管控措施;

(三)贾鲁河规划控制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景观风貌、体量、风格、色彩、夜景照明等有关城市设计要求;

(四)休闲、观光、文化、旅游、体育等特色产业项目发展计划;

(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调配、防洪排涝、截污纳管、污染防治、绿化植被、文化保护等综合治理措施;

(六)贾鲁河区域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发展等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风格】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山、岛、岭、湖、园等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和人文条件,突出园林式建筑风格,体现中原文化特色和精品景观效果,打造郑州山水新格局。

第十三条【配建设施】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花坛、草坪、雕塑、亭榭、回廊、栈道、亲水平台、护栏等游园设施和餐饮、住宿、购物、茶座等商业服务设施的设置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规模及色彩等,应当符合贾鲁河综合规划。

第十四条【便民设施】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按照公园有关规范与标准,设置公共文化、体育健身、直饮水供应点、座椅、照明、垃圾收纳袋、分类垃圾箱、公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审批项目】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确需进行下列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法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跨(穿)河、跨(穿)堤、临河设施;

(二)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贾鲁河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类管控,确定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建设工程项目目录。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防治】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区域内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排水管网】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贾鲁河综合规划,将排水管网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同步配套建设。

用于排放雨洪水的入河排水口,应当逐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调蓄、净化设施。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十八条【生态修复】贾鲁河保护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科学防治措施,维护河道自然生态岸线,提高贾鲁河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促进人水和谐。

第十九条【生态安全】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水工程、林地、绿地、湿地、动植物资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维护贾鲁河河道生态安全。

第二十条【水量调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坚持节水优先,科学调配中水、黄河水、南水北调退水等水源,维持贾鲁河生态供水总量相对平稳。

第二十一条【基流保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贾鲁河生态基流,通过闸坝联合调度,确保贾鲁河河道生态流量。

第二十二条【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和贾鲁河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定或者调整贾鲁河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贾鲁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分段管控】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贾鲁河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证本辖区河段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第二十四条【排污排水】贾鲁河规划控制区域内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控措施,限制污染源排放;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经依法审批设置的入河排水口,可用于排放雨洪水或者经处理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中水。

第二十五条【清淤疏浚】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定期对贾鲁河河道进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

第二十六条【文化保护】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历史文化的保护,挖掘、整理贾鲁河文化遗产,建立相关档案,设立展示场所,弘扬贾鲁河文化。

第二十七条【农业污染防治】沿河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贾鲁河河道沿岸农业、养殖业等进行科学、无毒害生产,防止河道污染。

第二十八条【文明护河】在贾鲁河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设施,做好垃圾分类处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护贾鲁河生态环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贾鲁河综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制度、贾鲁河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具体事项联合督办制度,定期对沿河县(市、区)贾鲁河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条【县区职责】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贾鲁河综合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贾鲁河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危险区域设置必要的防护栏(网)、安全警示标识等防护措施;

(三)建立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巡查事项、巡查要求及具体规范;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联合执法】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贾鲁河管理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贾鲁河管理中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可以实行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经营管理】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从事餐饮、住宿、休闲、游乐、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贾鲁河综合规划。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通行秩序】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救援车、急救医疗车、防汛防洪抢险车、工程维护及救险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在贾鲁河堤顶道路和游园道路上通行。

前款规定禁止通行的车辆可以在贾鲁河堤顶道路外围的指定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贾鲁河水域的船舶种类、数量、活动时间和区域,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贾鲁河水域承载能力和保护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贾鲁河水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贾鲁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活动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大型活动】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开展训练、竞赛、航模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在举行活动7日前向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活动实施方案应当载明举行活动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安全救援、应急处置等事项。因举办活动造成贾鲁河环境污染或者设施损坏的,举办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禁止行为】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倾倒、抛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二)游泳、垂钓、捕鱼、野炊、烧烤;

(三)擅自堆放物料;

(四)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五)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

(六)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

(七)损毁树木、草坪、绿篱、花坛、围栏、折采花果;

(八)清洗车辆、宠物及其他物品;

(九)种植农作物或者水产养殖;

(十)擅自取土、取水、排水、阻水;

(十一)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水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智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贾鲁河保护管理的数字系统平台,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贾鲁河水量调度、远程控制、水质水情、安全技防等方面实行数据信息共享与动态监测,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等有关部门,制订贾鲁河保护管理应急预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汛情灾情、环境污染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投诉举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贾鲁河保护管理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既有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河道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湿地保护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施工场地未恢复处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施工结束后未能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貌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清理和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禁止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倾倒、抛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游泳、垂钓、捕鱼、野炊、烧烤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擅自堆放物料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取土、取水、排水、阻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清洗车辆、宠物及其他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水域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经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擅自种植养殖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者水产养殖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职务责任】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二)对相关投诉举报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参照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支流及相关区域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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