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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一系列奖补政策和服务措施
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促进总部经济集聚

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本月起,《郑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围绕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在郑落地深耕,彰显“磁吸力”,出台一系列奖补政策和服务措施。

这些企业可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市、区)]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按照“做优存量、鼓励增量”的思路,我市综合考虑营业收入、地方经济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总部企业发展,为各类总部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实施办法》提到,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1年)以上,市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郑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郑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且上年度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新引进企业承诺次年及后续享受奖励补助年度每年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与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法人企业,与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符合郑州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经研究可直接认定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总部企业认定按照企业申报、初审、复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最高补千万

《实施办法》明确,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5% 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自认定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 40%、30%、30%的比例兑现。

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 (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助。

首次入选世界500强奖2000万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按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4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市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战略新兴产业支持方面,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20亿元和5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此外,总部企业首发上市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总部企业成功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且再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的,按发行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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