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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认才配称“公众人物”

日前,湖北宜昌东站安检人员发现一名女子携带的行李箱中,有疑似易燃压缩气罐。于是要求她开包接受检查,之后她偷偷将压缩气罐带进候车室。面对民警多次警告,女子非但不配合,反而大喊大闹,态度恶劣,甚至叫嚣“我是公众人物,你完了”。随后,该女子因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

这名自称“公众人物”的女子是谁?据媒体报道,该女子是芒果TV签约演员刘露,事发前正在拍摄一部网剧。日前,芒果TV发布致歉声明,对刘露的言行进行严厉批评,并向执法人员致歉,同时解除了与艺人的经纪合约。

所谓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拥有相当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公共影响,公众广为知晓并关注认可,能从社会获得巨大利益,并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换言之,知名度、社会地位、获益能力和影响公共利益,构成公众人物“充要条件”。

20岁的刘露刚刚出演一部网剧,初出茅庐远未达“大牌”量级,用“充要条件”标准衡量,尚够不上公众人物资质。而面对安检人员的再三劝说,却出言不逊并爆粗口,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其自称“公众人物”,言外之意,仿佛有此标签就能带来热点和流量,挟舆论自重,进而威胁民警“你真牛,你完了”。纵观其现场表现,几近践踏文明蔑视法律的撒野级别,与公众人物正向“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南辕北辙,显然不配称“公众人物”。试想,如是“公众人物”除了自我标榜,又焉能指望得到公众公认呢?

公众人物之所以成为公众人物,是因为能为公众接受;公众之所以能够接受公众人物,最核心者,是因为公众人物能够担负树立正向标杆、维护公序良俗、践行核心价值、引领文明风尚的公共责任。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依靠自律的柔性规范,法律是依靠他律的刚性规范。公众人物撒野耍泼,如果只是违反道德,也许大可以“我是流氓我怕谁”而不在乎;但如若是违反法律,对不起,“你完了”的肯定不是法律,而是违法者自己。作如是观,被警方处以行拘5日处罚,其吃的是不知天高地厚的苦,实在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只能用鲁迅在《论雷峰塔的倒掉》中的两个字相送:“活该”!

“公众人物”有着公众公认的身份符号和领跑文明的文化标签,不是谁都可以贴上“公众人物”标签,只有公众公认的人物才配称“公众人物”;“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规律,适合普罗大众,同样也适合公众人物。

摘自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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