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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鲁河保护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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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鲁河保护将有法可依
《条例》明年10月1日起施行 12种行为被禁止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条例》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禁止抛撒垃圾、游泳、垂钓、烧烤、取土、取水等行为;禁止私家车在贾鲁河堤顶道路和游园道路上通行……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按照《条例》,贾鲁河区域包括保护管理区域和规划控制区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贾鲁河保护管理及沿岸规划、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贾鲁河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贾鲁河管理实行河长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市、县、乡河长体系,协调、督促解决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突出问题,发挥河长在贾鲁河管理中的监督、检查、考核、指导作用。

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另外,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除依法可以设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入河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12项行为被禁止

按照《条例》,在贾鲁河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设施,做好垃圾分类处理,维护环境卫生。

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有12项:倾倒、抛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捕捞水生动物,或者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野炊、烧烤;擅自堆放物料;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损毁树木、草坪、绿篱、花坛、围栏、折采花果;清洗车辆、宠物或者其他物品;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水产养殖;擅自取土、取水、排水、阻水;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水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区游泳垂钓罚款200元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清理和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捕捞水生动物的,没收捕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的,处以200元罚款;在禁止区域野炊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堆放物料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清洗车辆、宠物或者其他物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取水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水域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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