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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统一三类人身损害案件城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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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同命不同价”现象
河南统一三类人身损害案件城乡赔偿标准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开始施行,全省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这三类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计算不再划分城市、农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这意味着,我省将终结“同命不同价”现象。

赔偿就高不就低

根据《意见》,全省三类试点案件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这三类案件。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在三类试点案件审理中,法院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在赔偿标准上,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意见》;《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意见》。

工作力度走在前列

据了解,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发展的重大变革,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9月2日,最高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目前全国法院都在陆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很多省份要么在省内部分中院进行试点,要么选取一类案件试点,而河南省的试点工作力度走在全国前列,我们选了三类案件全省统一试行。”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说。

省高院将持续跟踪试点工作运行情况,认真研究解决方案,积极回应争议焦点,加强审判业务指导。

试点实现公平赔偿

据介绍,在试点案件类型上,充分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可接受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案件数量及试点价值等因素,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三类进行试点。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大,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占比也大,案件当事人多涉农,具有很大的普惠价值。

另外,考虑到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可能存在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意见》强调,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优先进行调解,多元化解纠纷,减轻试点压力。

在试点范围上,省高院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确保不同地市和区县在同类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一,造成案件当事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同时,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众多,进城务工人员也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实现城乡融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治理目标,减小城乡差别,实现公平赔偿。

此外,统一城乡标准是大势所趋,选择在全省范围内试点也有利于今后工作的全面开展。

在赔偿标准上,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全省在三类试点案件审理中,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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