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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下发通知
加强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监管

本报讯(记者 曹婷)物业维修资金由谁出?交到哪?怎么用?记者6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省住建厅发布了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加强我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程序,明确交存主体和增值收益分配等。

物业维修资金是物业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储存的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关系到物业的安全、正常使用和保值增值。此前我省在制定该管理办法时,曾起草意见建议向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和业主代表等公开征集意见。

通知明确,我省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原则,在本地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得以任何名义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非专户管理银行。同时加强日常监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购买国债增值收益、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要及时分配到业主分户账,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并定期核对、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推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切实保障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通知还提到,我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按照有关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等情形,我省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维修,接到申请后即时核准并拨付维修资金,费用列支情况及时向业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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