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防控疫情 我们在行动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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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一版) 措施三:切实加强社会面管理 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 在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所有进出站人员检测体温并进行健康登记。 城乡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精准管理来自武汉市等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督促其居家或隔离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各医疗机构和机场、铁路、车站、海关等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措施四: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部队、厂矿企业、学校等系统和单位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 措施五: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指导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试剂准备、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理以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 各地要指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将患者擅自转诊。 措施六: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要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维护市场稳定。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措施七:加强舆论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做好个人防护。要及时解疑释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稳定群众情绪,树立群众信心,防止以讹传讹,引发社会恐慌。 措施八: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值班值守,确保社会稳定。要关心和爱护战斗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线的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人。要关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家属,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战胜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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