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抗击疫情 我们始终在一起 上一版3  4下一版
同舟共济齐心协力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有我在,你们不要害怕!”
国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病例确诊2744例
“要给前线送去更多弹药”
权威医学专家回应 疫情科普焦点问题
江西首例治愈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出院
山东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确诊病例已临床治愈
企业不得开除因疫情防控 导致不能上班的企业职工
严格落实野生动物管控措施
三部门向回乡农民工发出六点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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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不得开除因疫情防控 导致不能上班的企业职工

据新华社北京1月27日电(记者 王优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对外发出通知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通知称,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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