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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有法可依 隐瞒造谣者将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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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疫情防控有法可依 隐瞒造谣者将重罚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昨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为我省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实行。

县级以上政府 可采取应急管理措施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就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行政征用、野生动物管理等事项,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发挥自治作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对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政府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开发区、港区、产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做好本区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 发现隐患均有权报告

《决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注重加强心理疏导,督促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消毒;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按照政府要求,做好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等工作。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主动向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报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建立绿色通道 保障市民生活必需品

如何保障市民生活必需品?根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供应、监管的统筹力度,确保供应及时充分、市场平稳有序,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的物资需要;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维护医疗、隔离秩序,及时、无条件地收治患者;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方面,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提高科学救治能力。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监督的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疫情防控人员 应给予适当津贴补贴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虚报。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学校复工复产复学,加强分类指导、实行错峰到岗,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全面做好返工、返岗、返校后的疫情防控。

复工复产的企业应当制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购置配备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落实对包括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设施设备、原材料和产品等在内的各项卫生防疫要求和措施,优化资源配备,合理布置用工,避免人群聚集。各类学校应当制定复学工作预案和校园防疫规范,根据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有序返校等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抚恤。

恶意传播疾病 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相关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决定》也作出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未履行法定报告职责,缓报、瞒报、漏报、虚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有恶意传播疾病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或者实施伤医、医闹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病情行为 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决定》明确,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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