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理论 | 上一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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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 荣 儒家理论体系对道德感化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有深刻的阐述,其认为道德教化才是预防犯罪、提升整个社会所有人的素质的根本方法,事后惩罚是不得已才用的手段。教育感化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德主刑辅”。以儒家思想为社会治理最高目标的中国古代,例如,唐代就明确规定,要以德治为主要治国方法。虽然儒家并不排斥法律在规范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德主刑辅。《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第一条阐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因此,地方官不仅具有裁判案件是非曲直的职责,也更有在地方治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教育感化其子民的法定义务,所谓“守土之官,化民为本。”为政者如父母,人民是赤子,这样的比喻从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的传统中。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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