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张竞昳)6月12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公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新学费标准自2020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调整的通知》(豫发改办〔2004〕232号)同时废止。 公办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均有调整 据了解,我省现行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已16年未作调整。近年来,我省高等学校的公用支出、人员支出等逐年增加,经费不足尤其是学费标准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此次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工作严格履行了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收费公示等法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了河南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修订完善后的调价方案连同听证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 调整后,我省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4400元/生·年,理工类5000元/生·年,医学类5500元/生·年,艺术类8000元/生·年;专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700元/生·年,理工类4200元/生·年,医学类4800元/生·年,艺术类6000元/生·年。本次学费标准调整范围仅限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和专科学费标准,不包括研究生(含博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学专业现行学年制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2020年秋季学年起,我省公办高校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各高校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高校可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 根据《通知》,我省将适当扩大高校收费自主定价权,允许高校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调动高校内生发展动力,激发办学活力。 具体方案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可上浮15%,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40%;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上浮10%,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20%,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10%。国家级高职优质校可上浮15%,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招生专业总数的20%;省级高职优质校可上浮10%,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招生专业总数的10%。 新标准实施后,我省将通过“奖、贷、助、补、减、偿”等资助政策,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入学时、入学后“三不愁”,保障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各级政府将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在校学生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