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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房屋出现何种情形需要进行鉴定?哪些行为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而被禁止?6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房屋安全使用、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等内容。 设立专项资金救助特殊困难家庭 房屋足够安全,才能住得更安心、舒心。《条例》提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机制,设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进行救助。 如发现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市民可举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房屋布局不满意,想在承重墙上挖个壁柜,这种行为被明令禁止。按照《条例》,这些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被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的;未经批准搭建建(构)筑物,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擅自改变规划的;擅自改变房屋原规划设计用途的。如有违反,将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单位进行处罚。 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等受委托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影响共有部分使用,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相邻房屋安全。 唯一住房为危房,可申请临时过渡性住房 《条例》明确,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因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重新界定使用期;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商场、宾馆、福利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应当根据公共安全需要或者在房屋使用时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且以后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经鉴定,所居住房屋为危房且只有这一处居所该咋办?根据《条例》,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临时过渡性住房。 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过渡性住房;逾期不搬的,参照同等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格计收租金,并将相关信息记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建立农村房屋安全档案 针对农村房屋,《条例》还作出特别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确定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范围、责任区域和巡查要求等内容。还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安全档案,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治理危险房屋、消除安全隐患。 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引导村民自建房屋实行规范化管理,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通过合同约定房屋保修责任。 农村企业用房、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以及集中新建的农村房屋等,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验收。同时,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技能培训,提高建筑工匠专业技术水平,确保农村房屋建筑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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