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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关百姓利益。 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系列新规,您要了解到—— 《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补缴的范围和条件。 这些人员允许办理补缴 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这些情形不得办理补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补缴基数和比例按补缴时段当时当地政策执行 养老保险费怎么补缴?《通知》明确了补缴方法。 补缴基数和比例按补缴时段当时当地政策执行。因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职工补缴时段工资表等原因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时当地对应时段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核定。 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加收滞纳金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因故不能缴足全部补缴时段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 《通知》还提出,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下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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