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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
高空抛物要追责 最少罚1000元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倡导文明就餐,分餐进食,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铺张浪费;讲究卫生,养成健康习惯,科学预防疾病……7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二审稿增加了上述相关内容,同时将每年3月第一周设为本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

修改1:倡导分餐进食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公开征求意见、专题调研、深入研究,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并提请常委会二审。

根据二审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认真研究总结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规范相关文明行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将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另外,在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增加了倡导分餐进食,使用公勺、公筷等内容。

修改2: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今年4月,中央文明办下发了《关于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优势,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大精神动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在调研时,有的单位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升城乡文明程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还增加了“讲究卫生,养成健康习惯,科学预防疾病”的规定。

修改3:不得用换脸、变声等新技术侮辱、诽谤他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对维护公共秩序、安全出行、使用网络等方面的文明行为作进一步规范。

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第十二条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增加了在公共场所应当穿着得体、不说粗言秽语,观看比赛时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等内容;在第十三条文明出行方面,完善了规范行驶、文明礼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食品和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内容;在第十九条文明使用网络方面,增加了不得利用换脸、变声等新技术侮辱、诽谤他人的规定,完善了远离不良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的内容。

修改4:非机动车违规载人最高罚50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应作进一步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法律责任作了调整和修改,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从一项修改补充为一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将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违法载人、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从车内向外抛物等交通不文明行为合并为一条表述,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罚则设置了法律责任。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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