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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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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十七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5日

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二、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2001年6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四、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5年10月1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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