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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今年开始试行 “标准地”出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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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今年开始试行 “标准地”出让制度

本报讯(记者 曹婷)记者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我市已出台《关于试行“标准地”出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在我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试行“标准地”出让制度。

“标准地”是指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定区域内,在完成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雷击风险评估及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带着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意见》要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2020年开始试行“标准地”模式出让,自2021年起每年30%以上实行“标准地”模式出让,并逐步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

《意见》还明确了“标准地”出让的运行模式。按“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思路,主要包括开展区域评价;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区域总体评价,根据评价,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设定出让标准;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10项相关控制性指标和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指标及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设置科技、人才标准。

按标组织出让:土地供应前达到“净地”条件,实现“七通一平”,并完成围墙搭建和文物勘探工作,需带施工图出让的地块应委托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标准地”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备注“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转让”等限制性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审批实行“一窗服务”。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让人即可开工建设;未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公示后无异议的即可开工建设,审批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以及达产对标验收等五大方面。

据介绍,“标准地”改革工作坚持“配置市场化、亩产论英雄、改革提速度、过程全监管”的原则,发挥市场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单位用地税收等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拿地即开工”,强化监管确保约定指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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