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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

本报讯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市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检验合格后,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市政府网站日前发布《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0年10月1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我市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检验合格后,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码登记,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卡和环保标牌。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违反相关规定,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罚。按照征求意见稿,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台)五千元罚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台)五千元罚款。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明显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五千元罚款。在本市范围内使用未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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