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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讯(记者 李娜)省人社厅近日下发通知,对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并规定各地确保于年底前将增加待遇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至6级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55元、145元、135元、125元和115元;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此外,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核定,即2846元、2276.8元、1707.6元。2019年1月1日前核定的省本级及郑州市工伤职工护理费的基数高于此次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4元/天/人的标准执行。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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