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记者近日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第二章专章明确了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同时,按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等不同性质,明确了各自的安全职责。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办法》提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此外,《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