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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注重为实验区 实行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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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更加注重为实验区 实行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本报讯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一些指导性、引领性条款,并对发展原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财税激励等方面作出了修改,更加注重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实行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修改1: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实验区的发展理念、原则等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应当体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实验区发展定位和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等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三条修改为: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筹、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修改2: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实现实验区更高层次的发展,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创新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实验区的发展应当探索建立一种灵活高效、更能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的管理体制。此次修改以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依据,借鉴深圳、海南等地的经验做法,并征求省委编办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内容为:“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修改3:周边区域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有关市、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和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相衔接、相统一的内容。

修改4:省市财政应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体现先行先试,采取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措施,对实验区的发展予以资金、政策支持。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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