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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懒政怠政……
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工作人员严禁这些行为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二审稿对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采纳企业建议、建立健全容错机制等方面作了修改。

修改1: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

2020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是及时的、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0月,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在条例修改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充分吸收若干意见中的“九要、九不得”精神,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条,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积极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认真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充分吸收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第二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务;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修改2:增加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赋予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机制,但是目前发改部门的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建议设立专门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举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设立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反映,依法查处破坏优化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修改3:增加设立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定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例制定的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法制委员会专门听取企业意见,对于企业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全部予以吸收采纳。比如,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设立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营商环境评价中听取市场主体评价意见等内容。

修改4: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中,有基层干部提出,建议条例结合实际作出细化,使容错机制能够真正运转起来,切实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增加了第八十一条的内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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