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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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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郑州和洛阳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5元至30元。

据介绍,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税。

具体来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为五档:

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和济源示范区:1.2元至24元;县级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根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落后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并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达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以下七种情况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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