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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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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赋能 松绑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正式施行
航空港实验区开始行使省辖市权限
“空中丝绸之路”从这里起飞
双鹤湖中央公园美景
繁忙的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群众搬进安置区
城市美景

今年3月1日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开始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河南省、郑州市对航空港实验区的“授权、赋能、松绑”至此有了具体抓手,航空港实验区发展迎来全新机遇。

《条例》有哪些亮点?施行后为航空港实验区发展带来哪些便利?航空港实验区为贯彻落实好《条例》采取了哪些举措?让我们走进航空港实验区,一一寻找解答。

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关键词:授权

实验区是由中编办批复的省政府派出机构,委托郑州市管理,此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条例》第七条明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创新

为改革者负责,为担当者担当。《条例》第四条明确:实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支持

想要搞好发展,离不开资金、政策支持。《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和投入力度,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关键词:衔接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涉及到实验区规划的市、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不得私自出让土地、改变规划用途。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衔接统一。

用法治手段护航腾飞

据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旨在解决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发展中管理体制不顺畅、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力责任不清晰、先行先试无依据等问题,还将前期探索形成的一些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用法治手段保障全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条例》共十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产业与发展、投资与贸易、金融与财税、开放与合作、人才与保障、监管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在制定时重点关注了四个问题:

一是理顺实验区管理体制,赋予其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实验区管委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

二是进一步推动投资与贸易便利化,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符合实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实验区可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积极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

三是推动金融财税创新,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赋予实验区的金融财税优惠政策措施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同时,提出航空港实验区要建设多功能、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区域性航空金融中心。

四是加快推进融入“一带一路”,扩大开放,专设“开放与合作”一章,对实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深度合作、建设“空中丝绸之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组建产业联盟,实施开放式协同创新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航空港实验区‘授权、赋能、松绑’的发展理念,夯实了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发展的法律基础,为全区高质量发展增添了活力和动能,对于促进河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航空港实验区党工委书记张俊峰说。

《条例》贯彻落实稳步推进

2020年12月30日,航空港实验区召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学习贯彻落实大会,邀请相关专家从宏观角度对《条例》进行授课辅导,并从操作层面对《条例》进行全面详细的解读,动员全区上下增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与实施,确保《条例》的落地见效,为航空港实验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目前,航空港实验区已组建5个工作专班,由航空港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带队,分赴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宣讲、听取情况、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按照“承接好,落实好”的总体原则,区分不同事项,逐一制定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抓好法定职责贯彻落实。依据《条例》第七条“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的授权,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参照市级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共梳理权责事项5000余项。其中,3月1日可实施的权责事项共4000余项。并已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在内部调剂、外部支持的情况下,力争年内全部得以实施。

二是抓好创新、鼓励、支持条款贯彻落实。《条例》共赋予航空港实验区创新授权十余项,主要体现在体制机制与发展创新上,现已确定容错纠错、机构改革、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法定机构、人事薪酬体制改革等十余项创新重点,现已明确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方案制定,确保年内取得实效。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项对接、积极争取、确保落实”的总体原则,现已确定产业发展基金、大通关协作机制、企业境内外上市或者挂牌、省市财政支持等十余项重点工作,明确牵头单位,组建工作专班,研究制定落实方案。

积极拥抱新的发展环境

《条例》实施后,航空港实验区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上有了更大助力。“《条例》的出台实施,打破了以往受制于权限和其他限制的约束,对行政审批和企业开办是一个很大的利好,营商环境优化和改革有了一个更好的平台和环境。”航空港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实施之后,对航空港实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给大家做改革推进工作提供一个坚强的靠山,大家的干劲更足了。

这位负责人介绍,航空港实验区有许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这些机构都需要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登记业务,但是以往这个业务,只能由市局及以上机关才能办理,即便是经过争取,也只是得到了市局的授权受理,前期程序完成,只是打出一个空白的登记证书,还要向市局申请编码和盖章,一个登记程序因为要经过受理、审核、盖章申请、盖章、发放等许多环节才能办结,往往一周左右才能拿到证。《条例》实施之后,航空港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能全流程审批,一个工作日即可办结。

《条例》的实施,还为航空港实验区招才引智工作提供便利。《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实验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调整,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和交流合作;省重大人才项目对实验区计划单列,市重大人才项目设置实验区专项。

据介绍,航空港实验区出台了“双鹤湖人才计划”系列人才政策。目前,已起草完成《关于实施双鹤湖人才计划 建设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产业人才扶持计划”的若干措施》《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若干措施》等政策,近期即将出台发布,建立以用人单位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科技成果转化为重要指标的综合人才评价机制,形成比较完备的人才服务体系。

《条例》还将航空港实验区前期探索形成的一些经验做法固定下来。

航空港实验区口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口岸局主要涉及《条例》第四章投资与贸易,第二十六至三十二条共7条内容,均为已落实或正在持续推进条款。

同时,围绕《条例》贯彻实施,航空港实验区口岸局谋划了“3+3+1”口岸开放体系建设目标,即争取出台三个政策: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口岸经济扶持政策和综保区发展扶持政策;建设三个园区:推进跨境贸易小镇、冷链产业园区、综保区配套产业园区建设;争取一个试点:争取跨境电商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服务试点。

专家

观点

航空港实验区有了明晰的法律地位

“过去,航空港实验区没有明晰的法律地位,缺少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区域内的县级政府进行委托,在执法、审批、行政中都不顺利。”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说。这次立法解决了航空港实验区的法律地位问题,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今后就是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机关,管委会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这样就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地位进行了明晰,能够更好地保障管委会依法正常行使职权。

《条例》起草组成员、郑州大学商学院执行院长王海杰认为,航空港实验区经过多年发展,各项发展指标在国内同领域内都位于前列,但是很多工作是在探索中成长,是“摸着石头过河”,不仅当下发展缺少法律依据,未来发展也缺少法律引领。

“我们在编写过程中肩负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力图把《条例》编写成国内第一部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开创性的立法。”王海杰介绍,在指导思想上,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实验区的谋划和定位,将省委、省政府对实验区开放发展的决策和部署法治化,强化实验区的龙头作用,为我省实现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在制度设计上,既解放思想、瞄准先进,又结合我省实际、注重立法可行。坚持松绑、创新的原则,通过引领性立法拓展实验区先行先试的合法空间,推动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在立法内容上,将实验区成立以来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使各项改革创新于法有据,巩固深化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增强实验区辐射带动作用。

聂春洁 杨宇 文 马国樑 刘畅 常振义 郭少宁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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