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在创新体系方面要求,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拥有竞争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产值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50%,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50%;拥有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拥有5个以上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有5个以上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建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有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所在省辖市、县(市)平均值等。
评价:
建立高新区争先晋位机制
根据《办法》,高新区并非一经冠名就“一劳永逸”了,我省将对高新区总体发展情况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建立高新区争先晋位机制。
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创新能力、发展质量、支撑能力、综合指标4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评价指标总权数100,对应总分数100分。
同时,对高新区实施动态管理。将评价结果作为高新区动态管理的依据。按照高新区评价结果,优先推荐排名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高、产业特色明显的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对评价位次上升且排名前二分之一位次的高新区在项目申报、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其创新发展;对评价结果位列全省后两位的高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三年评价结果位列全省后两位的高新区按有关程序取消其高新区资格。
同时,评价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