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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推动互联网等与贸易有机融合
关注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昨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审。二审稿明确了省自贸办职责问题,增加了关于自贸试验区统计问题、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和关于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问题等相关规定。

省自贸办负责拟订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

2020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进一步明晰管理责任,建议增加省自贸办的工作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七条第二款中增加“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重点改革建议,指导督促、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和产业招引培育,开展综合统计分析、评估、考核以及对外宣传交流等”。

依法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和监测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贸试验区为特殊的功能区,应当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从而体现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特色。法制委员会在征求省统计局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和监测制度。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与管理区内统计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片区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等信息。”

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等方面,可以吸纳借鉴《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例,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体现先行先试,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贸易有机融合,培育扩大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汽车平行进口、离岸贸易等新型贸易。推动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建设,适应新型贸易发展。”并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应当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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