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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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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八批)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D2HA202104140075郑东新区康宁街与普惠路交叉口海马公园B区,此处项目楼盘施工噪音大。郑东新区噪音 2021年4月15日,郑东新区管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案件中提及的海马公园B区,紧邻东风南路主干道。目前正处于土方开挖和桩基阶段,按照郑州市环境攻坚办临时管控要求,4月15日当晚调查时,该项目未施工,经现场了解,投诉人投诉当日也并未施工。

经现场调查,该项目在施工之初已在工地大门口、附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首层电梯入口处及每部电梯内均张贴《施工扰民致歉书》,且施工方为降低噪音制定了明确的措施,措施如下:1.夜晚转至北侧施工远离居民楼;2.采用对讲机呼叫;3.场内车辆严禁猛踩油门;4.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减少噪音传播等。

同时,郑东新区管委会聘请河南新网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周边噪声环境进行检测,选取点位2处。2021年4月16日,检测公司已出示相应检测数据,数据显示该处噪声监测结果为东侧53.4dB(A)、西侧44.4dB(A),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和对应分贝标准昼间50dB(A)、夜间40dB(A),该区域确有噪音。

部分属实 针对上述核查问题,郑东新区管委会制定以下措施:

1.郑东新区管委会要求商都路办事处成立整改工作组,由所属区域二级网格长牵头,组织社区、网格、城管工作人员对海马公园B区项目工地加强监管。

2.郑东新区控尘办和商都路办事处督促海马公园B区项目工地调整施工作业时间,调整产生噪音的工序,避免噪音扰民。

3.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与商都路办事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安排专人进行盯守,遇到产生噪音的施工及时制止,避免噪声扰民。

4.商都路办事处环保办加大环保宣传培训,增强全体施工人员和周边施工现场高噪音机械防噪扰民的自觉意识,持续抓好工作落实。

阶段性

办结

无2D2HA202104140058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与未来路地铁6号线姚寨站,彻夜施工,噪音扰民。金水区噪音 2021年4月15日11时30分,金水区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情况如下:

1.该项目从4月5日开始进行临时立柱桩施工,共需建设52根临时立柱桩,现已经完成32根。临时立柱桩施工需要进行钻孔打桩、吊装浇筑作业,由于工序的特殊性,需要不间断持续施工,否则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地铁工程质量和周边公共建筑的稳定,之前工地未妥善安排施工工序,钻孔打桩作业有时在晚间进行,施工钻机位置距离居民楼约25米,产生噪音较大。因此,举报问题“彻夜施工”属实。

2.2021年4月16日晚,金水区执法局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项目夜间施工情况进行噪音检测。现场检测道路噪音背景值超出标准限值,导致此次监测噪音无效,但现场工地施工确实存在噪音且监测数据高过限值。因此,举报问题“噪音扰民”属实。

属实 1.金水区相关执法部门对该施工方下达了《行政执法事前提示书》(金综执法事提字〔2021〕第23086号),提示其做好降噪措施,避免扰民。

2.要求该项目立即整改,在不影响地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艺的前提下,调整施工顺序,将施工噪音较大的作业如钻孔打桩安排在白天,夜间以噪音较小的作业如吊装浇筑为主,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目前,该项目已停止夜间作业。

已办结无3D2HA202104140074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莲花街与健杨路交叉口往北两个红绿灯路西的无名废品收购站,是散乱污企业,脏乱差。高新区其他污染 2021年4月15日~16日,高新区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废品收购站从事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家电、废玻璃等废旧物资回收、暂存、分类、打包、销售,主要设备有2台打包机,废品经分类打包后销售外运,不进行拆解、破碎、水洗等加工,未发现收集危险废物现象,无废水产生,现场存在废旧物资分类贮存不彻底、堆放混乱、作业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第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该废品收购站未纳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范围内。

部分属实针对该废品回收站存在的脏乱差等问题,高新区沟赵办事处对其下达了企业日常检查记录单(编号0004514),要求对其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一是将现存的废品分类整理,规范存放,尽快转运销售处理;二是对作业环境进行清理整治,确保车间干净整洁;三是完善废金属收购业务相关备案资料,规范管理。高新区相关部门轮班值守,督促整改。目前,该废品收购站正在进行废旧物资分类销售处理,同时对现场环境进行保洁清理,计划于4月18日前全部清理整改到位。已办结无4D2HA202104140062郑州市中原区西四环与陇海高架交叉口,汇泉西悦城五号院,位于郑西高铁沿线,噪音扰民。北边无隔音板。中原区噪音交办问题与第二批受理编号D2HA202104080045案件为同一问题,2021年4月9日,中原区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汇泉西悦城项目南侧与郑西高铁的最近距离约为110米,该段高铁两侧无隔音装置,列车通过时存在噪音。汇泉西悦城项目在工程设计时,已考虑高铁的噪声影响,高铁两侧各设置约50米宽的绿化带,所有住宅窗户采用中空双层玻璃,朝南户型卧室窗户采用断桥铝且三层中空钢化玻璃进行降噪。属实4月11日,中原区政府函请市铁路局制定相关降噪措施,解决高铁噪音扰民问题。4月13日,市铁路局复函说明该铁路专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铁路规划、建设、验收手续完备,运营依法合规。中原区在绿化带补栽吸音效果好的乔木类树木,增加绿植密度,降低噪音,并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已办结无5D2HA202104140059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政府湿地公园,河面上有游船(经营性质),2020年郑州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发布2020年15号文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低滩,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惠济区其他污染2021年4月15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经查,现场未发现低滩区域内有“码头、港口”等适合游船停靠的位置,也未发现该河段内存在游船经营行为。该区域的高滩区域经整修、绿化,已成为市民旅游、休闲的理想之地,但仍需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经现场询问花园口镇巡河员,曾有个别群众和黄河北岸游船到低滩游玩,巡河人员已现场劝导和制止。部分属实 花园口镇组织巡河员对湿地公园沿线、将军坝等重要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违法经营及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执法和处理。

下一步,惠济区严格落实《黄河郑州段生态环境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花园口派出所将加大执法力度,发现问题严格执法,实施“三滩分治”,切实做好黄河流域生态治理工作。

已办结无6X2HA202104140090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二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举报人认为其《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多项不实内容。举报人于2018年多次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相关问题,不认可中央给出的“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罚,并且执行到位”的答复。荥阳市其他污染 (一)针对“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二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举报人认为其《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多项不实”问题。

2021年4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到达现场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

现场调查时,该公司当时处于停产状态。经查阅该公司环评报告表,其生产工艺为原材料进场→下料→机械加工→压叠→焊接→电机组装→水泵总装→喷漆→成品。经核实,该企业工艺没有发生变更,现状与批复一致。经对该公司建筑物核实,共有大小各类工作用房11座,经对比评估报告表中的实际建筑物数量,与评估报告一致。经对污染防治设施核实,污染防治设施有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囱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经对固废核实,该公司建设有危废暂存间,与环评保持一致。对其产业规模核实,目前没有超过批复产能。生产设备主要有绕线机1台,20吨压力机1台,50吨压力机1台,车床5台,双头自动脉冲焊机1台,手工电弧焊机2台,LGK-120逆变式空气等离子切割机1台,钻机3台,抛光机1台,砂轮机2台,叉车1台,行车1台,校验台1台,手持喷枪2个。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基本保持一致。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二)针对“举报人于2018年多次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相关问题,不认可中央给出的‘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罚,并且执行到位’的答复”问题。

该问题主要是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举报人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土地建房问题的处理结果不认可。

2021年4月15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广武镇政府到现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10年10月王双娥(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同广武镇车大沟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经村委同意将广武镇车大沟村的十八亩土地租给王双娥建养殖场使用。2011年3月,王双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广武镇车大沟村水浇地6403.04平方米建房办理工厂,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2月针对王双娥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2012年7月23日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7月23日,该案件中涉及没收建筑物的事项移交荥阳市财政局《罚没建筑物移交函》(荥国土资函〔2012〕86号),对涉事公司进行罚款及没收附属物,罚款已缴纳。

2017年6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扩建厂房,于2017年6月13日对该宗地立案调查。2018年6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35号),2018年7月18日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4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问题属实。

部分属实 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建厂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5月,提请荥阳市耕地破坏鉴定领导小组对该公司进行耕地破坏鉴定,2020年4月9日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对该公司耕地破坏程度鉴定,2020年9月出具鉴定意见: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土地建厂房。经勘测,占用面积为18.65亩,地类为水浇地、村庄。其建厂房行为造成了15.34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0.89亩、一般耕地14.45亩)的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2021年2月26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厂的案件(荥自然资监〔2021〕020号)移交荥阳市公安局办理。

荥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通知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接受调查,3月5日,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提供书面材料两份,有广武镇土地所、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自己所占土地为建设用地,与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要求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证据,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说明。3月16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是向荥阳市公安局提交一份情况说明,但是仅该情况说明不能认定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够罪。

荥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兼从旧原则,认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存在事实不清,待下一步侦查后再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阶段性

办结

(下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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