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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第二十批群众举报件边督边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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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第二十批群众举报件边督边改情况

(上接八版)

序号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20D2HA202104260012郑州市高新区须水河与8号线地铁交汇处附近,有群体在此放生泥鳅、乌龟等生物,投诉人认为不合理,担心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高新区其他污染 2021年4月28日上午,接到交办问题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到位于郑州高新区须水河与8号线地铁交会处附近进行现场调查,并询问现场群众,未看见有人放生泥鳅和乌龟。

结合举报情况,判断放生群体是在人少的时间段进行放生。

属实 一是咨询郑州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有关领导:泥鳅、乌龟均属非外来物种,原则上不会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二是在须水河沿线步道,设立警示牌20套,提醒群众“禁止擅自放生,保护生态环境”。

三是下一步将加强宣传,使群众了解随意放生的危害;加强监管,结合河长制工作,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在须水河进行放生活动。

已办结无21X2HA202104260081举报陇海快速路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段,陇海路排水涵洞维修施工方违反政府规定,用近八万方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填埋此地,占用群众耕地,污染地下水。荥阳市土壤 2021年4月27日,荥阳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现场核查,陇海西路贾峪镇槐林村段排水涵洞维修施工回填部位绿化廊道已全部建成,廊道宽度约50米,各类绿化植物生长状态良好。原陇海西路排水涵洞维修工程全部埋于地下。临深沟侧立面肉眼可见散落的砖块、水泥块。经从原施工单位了解,排水涵洞及竖井填土位于陇海西路K3+196南侧沟内,回填土来源于郑州市“四个中心”挖方弃土。竖井位于道路征地红线内,不存在占用群众耕地问题。从施工单位提供的当年现场施工进度照片来看,未见施工单位有使用装修垃圾、生活垃圾回填问题。

该工程自2018年11月开始施工,2019年1月完成回填施工。排水涵洞施工完成后,地面为裸露黄土,未绿化。2020年3月开始,根据郑州市对生态廊道的要求,为确保生态廊道的连续性,荥阳市园林中心对排水涵洞施工完成后黄土裸露的部位进行绿化,当时西侧地势较高,东南侧未回填。为确保地势平整,先将表层多余建筑垃圾推至东南侧,整理地表垃圾3759立方米。地形整理完毕后,为满足苗木种植要求,表层覆盖50厘米好土,约2425立方米。绿化区域南侧东西长110米,南北宽46米,绿化面积约5000平方米,现两侧绿化植物长势良好。2020年4月29日,荥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对槐林社区地下水井进行了监测,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建筑垃圾属实,生活垃圾、装修垃圾不属实,占用群众耕地、污染地下水不属实。

部分

属实

无已办结无22D2HA202104260063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文件造假,与国土局出示的文件也不符。对第八批和第十三批的公示结果不满意,公示信息避重就轻,并未回答实际问题。2012年荥国土资函86号回复当中说是已经移交财政局,罚款已缴纳,为什么现在还在使用这个建筑和土地;答复中也提到2012年—2018年三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什么迟迟未执行;2020年9月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发布针对该公司耕地破坏的认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18.65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但是环评文件附件4当中说这块是建设用地(荥阳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附件5当中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也出具了该项目的入驻证明,入驻证明中显示符合广武镇发展规划,但是2010年—2020年的发展规划中,该地块属于基本农田,不能进行建设的。附件4、附件5以及土地认定报告都不一致,发展规划也不符,哪个是正确的,请做出明确回复。前两次答复当中,均未提到环评公众参与问题,群众一直在反映该问题,但是公参信息显示是百分之百参与;环评文件中显示5000万,荥环罚决2017第75号显示的是150万,为什么这两个文件悬殊如此大,总投资具体是多少;之前荥阳市国土局认定是破坏基本农田了,该厂的负责人在2018年时成为了基本农田保护人。荥阳市其他污染 问题1:“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文件造假,与国土局出示的文件也不符”。

现场经查阅《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该企业工艺为原材料进场→下料→机械加工→压叠→焊接→电机组装→水泵总装→喷漆→成品。经与现场核实,该企业工艺没有发生变更,现状与批复一致。经对污染防治设施核实,污染防治设施有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囱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对其生产规模核实,目前产能没有超过批复产能。生产设备主要有绕线机1台,20吨压力机3台,50吨压力机1台,车床5台,双头自动脉冲焊机1台,手工电弧焊机2台,LGK-120逆变式空气等离子切割机1台,钻机3台,抛光机1台,砂轮机2台,叉车1台,行车1台,校验台1台,手持喷枪2个,加热炉1个。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共多出20吨压力机2台、加热设备1台,经现场核实,该三台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且表面积尘较多。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3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化,该单位三台设备不是主要产能设备且不超过总设备30%及以上,因此,本项目所增加备用设备现象,不属于重大变化范畴。

经查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环评报告表与实际建筑物对比情况一览表”时,发现“该单位3号(340平方米)、4号(563.5平方米)闲置厂房,为厂区北部两间老旧的闲置厂房,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同时,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拆除3号闲置厂房、4号闲置厂房,未拆除期间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现场核查时,该公司3号、4号闲置车间用于堆放杂物及部分配件,没有任何生产设备,两座厂房未拆除。

4月21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组对该案件核查均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单位依据环评3号、4号闲置厂房没有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与环评一致,该单位未全部履行承诺与环评不一致,该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2:“2012年荥国土资函86号回复当中说是已经移交财政局,罚款已缴纳,为什么现在还在使用这个建筑和土地”。

1.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2月针对王双娥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处罚决定事项:

①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403.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367.59平方米及硬化路面639.29平方米;

②对非法占用的6403.04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15254.72元。2012年7月23日,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罚款115254.72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已缴纳。同时,该案件中涉及没收建筑物的事项,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责令企业缴纳自2012年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截至目前企业所占用建筑物的租金。

2.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督促乡镇加强对没收建筑物的管理,对该企业自2012年以来所占用建筑物的租金进行催缴。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3:“答复中也提到2012年—2018年三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什么迟迟未执行”。

1.2012年—2018年三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查情况:

第一次:2012年7月23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15254.72元),罚款已缴纳。

第二次:2018年6月20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731.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3930.52平方米、硬化面积3681.62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目前,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已开始自行拆除,扩建厂房内部设备已腾空。要求企业于2021年5月9日前拆除完毕。

第三次:2019年1月14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12840.86元),目前罚款已缴纳。

2.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责令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前对扩建部分拆除完毕,逾期不拆除,将申请市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进行强制拆除。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4:“2020年9月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发布针对该公司耕地破坏的认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18.65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认定结论书》(豫自然资土鉴〔2020〕165号)认定结论: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经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土地建厂房。经勘测,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8.65亩,地类为水浇地、村庄,其建厂房行为造成了15.34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0.89亩、一般耕地14.45亩)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5:“环评文件附件4当中说这块是建设用地(荥阳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与土地认定报告不一致”。

2011年3月,王双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广武镇车大沟村水浇地6403.04平方米建房(现状地类为水浇地)。之后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再次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二组土地建厂房。2017年6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擅自占地8731.17平方米扩建厂房的行为立案调查,(现状地类为:基本农田1600.38平方米,水浇地4449.27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2681.52平方米)。

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每年要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更新,实地已占用和使用的土地变更为现状建设用地。

2018年3月,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村民委员会向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询荥龙泵业所占用地块的地类。申请查询地类时,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已更新,显示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因此2018年3月22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类证明(荥国土资地类查询 2018069 号)为现状建设用地。

综上所述,环评文件附件4当中说这块是建设用地(荥阳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与土地认定报告不一致问题,因现状数据库更新,现状地类发生变化。该问题不属实。

问题6:“附件5当中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也出具了该项目的入驻证明,入驻证明中显示符合广武镇发展规划,但是2010年—2020年的发展规划中,该地块属于基本农田,不能进行建设的”。

2021年4月27日,荥阳市广武镇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2017年9月18日,郑州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为办理环评向广武镇人民政府申请出具入驻证明,监管部门广武镇企业办公室查阅了《广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规划中显示该公司地块为建设用地,符合广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天为该公司办理了入驻证明。综上,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为该公司出具入驻证明属实。

问题7:“附件4、附件5以及土地认定报告都不一致,发展规划也不符,哪个是正确的,请做出明确回复”。

2018年3月22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类证明(荥国土资地类查询 2018069 号)为现状建设用地,与2017年9月18日,荥阳市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依据《广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该公司办理了入驻证明,规划中显示该公司地块为建设用地二者并不冲突。

问题8:“前两次答复当中,均未提到环评公众参与问题,群众一直在反映该问题,但是公参信息显示是百分之百参与”。

经查阅,《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资料,参与该项目公众参与的被调查人员共20人,百分之百同意该项目建设,无反对意见,而非举报人所称的“百分之百参与”。另,该项目环评文件在审批之前,荥阳市环保局审批部门曾于2018年9月12日,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网址链接:http://xy.public.zhengzhou.gov.cn/10EBE/1164418.jhtml)上,将该项目的有关环评报告电子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18日,期间并未收到任何有异议的信息反馈。公示期结束,即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予以审批。

问题9:“环评文件中显示5000万,荥环罚决2017第75号显示的是150万,为什么这两个文件悬殊如此大,总投资具体是多少” 。

经查阅卷宗,原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4日,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手续未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年6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进行了实际投资额150万元百分之五的处罚(荥环罚决字〔2017〕第75号)。环评文件中的显示的5000万是该单位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条款规定的处罚条件。

问题10:“之前荥阳市国土局认定是破坏基本农田了,该厂的负责人在2018年时成为了基本农田保护人”。

《村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2018年5月车福群通过选举,当选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民委员会主任,依照惯例成为广武镇车大沟村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综上所述,举报问题属实。

部分属实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次罚款115254.72人民币,第二次罚款112840.86元,罚款已缴纳。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督促乡镇加强对没收建筑物的管理,对该企业自2012年以来所占用建筑物的租金进行催缴。

目前,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已开始自行拆除,扩建厂房内部设备已腾空。要求企业于2021年5月9日前拆除完毕。

阶段性

办结

(下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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