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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第二十四批群众举报件边督边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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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第二十四批群众举报件边督边改情况

(上接十版)

序号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30X2HA202104300017 陇海高架离管城区方圆创世小区过近,高架离楼房距离10米左右,噪声大,道路扬尘大。

举报人要求:

1.对陇海高架展开环境影响后评价;

2.要求高架全线,临小区路段安装“全封闭声屏障”。

管城

回族区

噪音2021年5月1日,管城回族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实地查看。经核查:1.管城回族区方圆创世小区临陇海高架共4栋楼,住家户300户,其中1号楼、2号楼距离陇海高架最近处为10米左右,3号楼、15号楼离陇海高架25米左右,此举报问题属实。2.噪声大的问题:经现场查看,陇海高架方圆创世小区路段安装有隔音屏障,隔音板不存在缺失现象,但车流量大,车辆行驶确有声音,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评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此举报问题部分属实。3.道路扬尘大的问题:陇海高架道路由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进行日常维护管理,道路保洁良好,不存在扬尘大的问题,此举报问题不属实。 部分

属实

针对举报人要求:对陇海高架展开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诉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管城分局经查阅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后,作出如下回复:陇海高架快速路一期工程(西三环—中州大道)环境影响评价于2008年11月23日通过审批(郑环然〔2008〕89号),该项目为报告表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此项目不属于报告书项目,此类项目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行业范畴。故该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针对举报人要求:高架全线,临小区路段安装“全封闭声屏障”。由于陇海高架由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于是否适合安装全封闭声屏障还需要进行评估,后期将加强沟通协调,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公示。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河南正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路段进行检测,将在四个工作日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向居民进行公示。郑州市交警四大队作出以下处理:向郑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对陇海高架沿线安装违法鸣号抓拍设施,加强禁行车辆的处罚力度,禁止任何重型、大型货车上桥行驶。

阶段性办结无31X2HA202104300003 郑州市新密市刘寨镇李岗村和八里岔村有3家无手续的小作坊加工磨制白石粉。地址及负责人如下:

1.刘寨镇李岗村3组(新密市密杞路北),负责人:冉晓飞。

2.刘寨镇八里岔村2组(新密市密杞路北),负责人:马保存。

3.刘寨镇八里岔村7组(新密市密杞路北),负责人:马山。

新密市其他污染 2021年5月1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

1.新密市鸿兴饲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经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已按照环评审批和相关标准正在进行建设。

2.现场调查时,新密市刘寨镇保存磨粉加工厂和新密市刘寨镇水山石粉加工厂均处于停产状态,2家企业生产设备及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与现状评估报告相符。2020年4月,通过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核查验收。经查,2家企业产品因市场已有替代品,市场竞争处于劣势,长期处于非正常(或间歇性)生产状态。

部分

属实

下一步,新密市将做好三家磨粉企业的巡查工作,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已办结无32D2HA202104300009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垃圾填埋厂,夜间排放恶臭气味。市城管局大气2021年5月2日,郑州市城管局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经查,在郑州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现场作业面的新垃圾堆体处确存在微小气味。该问题与第二批受理编号D2HA202104080043反映的问题重复。 部分

属实

(一)郑州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加大除臭工作力度,每日进行8次除臭,2次消杀作业,从之前每天用药400公斤,用药比例1:50,喷洒面积8000平方米,调整为现在每天用药1000公斤,用药比例1:30,喷洒面积9000平方米,另外增加进口植物除臭剂,每日2次,用药4公斤,用药比例1:500进行除臭,除臭作业进行电子记录,并不定时进行抽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有效减少恶臭对大气影响,使异味降至最低。

(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2017),对垃圾场进行环境监测。通过自行监测和监督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时刻掌握垃圾场的环境状况,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将垃圾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水平。

(三)目前,中国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郑州市侯寨生活垃圾填埋场异位处置(搬迁)工程技术方案》,市城管局正在按照市政府要求对侯寨垃圾填埋场封场模式进行比选,待优选方案确定后实施。生态修复的计划是2021年完成生态修复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和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计划用三年时间,采用垃圾堆体好氧降解工艺,实现生活垃圾堆体稳定后封场绿化,2023年底前完成植被绿化。

阶段性办结无33X2HA202104300026郑州市荥阳市高村乡宋村引航实业机械厂在村民耕地上没有取得手续就先建厂房,厂房与居民住房仅一墙之隔,经常露天喷漆气味刺鼻,生产噪音大。荥阳市 大气

土壤

5月1日,荥阳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再次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

(一)关于“在村民耕地上没有取得手续就先建厂房”问题

经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郑州引航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占地为荥阳市高村乡宋村集体土地,占地面积为3500.56平方米,有土地手续,地类为建设用地。第一次举报后调查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违法占用耕地问题。针对违法行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4月24日已责令当事人退出该宗土地,恢复农业用途。目前,该宗地已恢复农业用途。举报占村民耕地部分属实。

经核实,郑州引航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办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评估备案表》(荥环备〔2017〕837号),2020年4月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号91410182742523011T001Z)后,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年产140台混凝土搅拌罐项目,工艺为:原料—下料—切割—焊接—打磨—组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二大项专用设备制造业:“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应编制报告书,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编制报告表。其他不需填写登记表。”本项目工艺不涉及电镀,原辅料不使用涂料,工艺仅有下料切割、焊接、打磨、组装。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范围。举报没有取得手续就先建厂房问题不属实。

综合结论为部分属实。

(二)关于“厂房与居民住房仅一墙之隔,经常露天喷漆气味刺鼻”问题

经核实,郑州引航实业有限公司距离最近居民点为东侧,该企业与居民点确实只有一墙之隔。该企业产品改为生产混凝土搅拌罐后工艺中增加有喷漆环节,签订有外包协议,喷漆加工由郑州同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第一次举报调查时,就发现该企业存在擅自进行喷漆作业情况。针对此问题,已经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企业于2021年4月25日主动拆除喷漆设施,清空喷漆场地,现场核查时无喷漆设施和喷漆痕迹。举报喷漆气味刺鼻问题已经整改,部分属实。

(三)关于“生产噪音大”问题

现场核查时,该企业已于2021年4月25日停产整改。第一次举报时,监测报告显示企业存在噪声超标行为,已要求整改。

调查结论:举报郑州引航实业有限公司在村民耕地上没有取得手续就先建厂房问题,占用耕地属实,没有手续就建厂房不属实;厂房与居民一墙之隔,存在喷漆气味问题属实,正在整改;生产噪音大问题属实,正在整改。

部分

属实

1.针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4月24日责令当事人退出该宗土地,恢复农业用途。目前,该宗地已恢复农业用途。

2.针对经常露天喷漆气味刺鼻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4月24日进行了立案调查,4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荥环监改字〔2021〕049号),按程序下达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企业4月25日已主动拆除喷漆设施,清空喷漆场地。2021年5月1日核查时,无喷漆设施,无喷漆痕迹。

3.关于生产噪音大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已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荥环监改字〔2021〕055号)。5月1日,荥阳市相关部门对企业四周住户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该企业四周居民12户(其余居民家中无人),反映能闻到企业喷漆气味的共2户,占17%;反映生产噪音大的共4户,占33%。举报问题已整改,问题属实。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激光割、焊接车间围墙整体隔音棉和隔音板加装,并承诺中午及晚间不生产。

4.要求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生产操作,建立设施运行、维护台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已办结无34X2HA202104300054新郑新店镇,郑尧高速和s323交汇处向东200米左右,路北,有一个无名沙场,蓝色围墙红色大门。有磨机、粉碎机,扬尘极大,可能没有手续。新郑市大气 2021年5月1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

该沙场所占土地为辛店镇建设用地,村民靳水超擅自在该宗土地上临时堆放沙子。现场没有发现生产设备,存放有部分沙子。截至目前,该沙场已全部清理完毕。

部分

属实

针对靳水超沙子堆放场的非法占地行为,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已办结无

(下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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