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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第三十一批群众举报件边督边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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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第三十一批群众举报件边督边改情况

(上接九版)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8X2HA202105070086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村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到厂东边渗坑内,厂里噪音扰民,占用耕地建厂房,私自改变耕地用途。荥阳市 水

噪音

2021年5月8日,荥阳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一)关于“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村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到厂东边渗坑内”问题

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东北角配套建设有一套小型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生产(生活)废水—集水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厌氧发酵池—地埋式接触厌氧池—暂存池—农业灌溉。因该公司豆制品生产线已经全部停产拆除,目前只有粽子生产线在断断续续生产,用水量较小,因此沉淀池内水量较小。整套污水处理站全部采取了硬化防渗漏措施,现场没有发现废水违法外排现象。

现场调查发现,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墙外有一处长约15米、宽约2米的荒沟,沟内有水流过的痕迹,来水自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流出。经核实,为该公司的工人下班后在厂院水龙头洗手和冲洗厂院地面时的洗刷和冲洗用水,顺着厂区雨水口排出,顺地势流到该处荒沟内,并非生产废水。因水量不大,现场调查时荒沟内水体已基本蒸发,不符合取样监测条件。现场查看,未发现有较大的褐色、黑色等颜色较重污水沉降痕迹。第二十九批举报该企业问题交办后,5月6日,荥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对距离该企业最近的东苏楼三组水井水质状况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废水外排进入厂区东墙外荒沟现象,但外排废水不是生产废水,经监测,水井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举报“污水排放到厂东边渗坑内”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厂里噪音扰民”问题

经现场调查,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边厂界与居民户一墙之隔,临近生产车间采用全密闭结构,噪声主要为车间安装的排风扇。现场检查时,豆制品车间设备去年已拆除,生产线处于长期停产状态。5月8日,荥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对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噪声监测结果如下:西厂界52.4dB、北厂界45.6dB、东厂界41.5dB、南厂界62.6dB。南厂界噪声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Ⅱ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属实。

(三)关于“非法占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问题

经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三组土地建食品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举报“非法占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问题属实。

部分属实 1.荥阳市相关部门要求该企业加强管理,将厂区东墙外侧排水区域进行平整,禁止冲刷用水外排。厂区建立废水收集槽,工人下班冲洗用水和厂院地面清洁用水全部进入水槽内最后进入污水处理池内。目前,企业已组织人员车辆,完成对厂区东墙外侧排水区域整治。

2.针对噪音超标问题,鉴于该企业豆制品车间设备去年已拆除,目前生产线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噪声来源于南生产车间排风扇。已要求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内靠近居民区的南生产车间排风扇进行整改。目前排风扇已经拆除。

3.针对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问题,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年3月19日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①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6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544.67平方米,硬化面积8167.6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②对非法占用的8488.13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18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9373.31平方米村庄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768.56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共计罚款231637.56元。2021年4月6日对其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6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544.67平方米,硬化面积8167.6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送达当事人。截至2021年4月17日,限期拆除的部分当事人未自行拆除。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第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涉及拆除部分,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规定的法定期限(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罚款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如未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对其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十日内缴纳罚款,限期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阶段性办结无9X2HA202105070039新郑龙湖镇王许村的路桥公司经常夜间生产,沥青气味难闻,运输车辆沿街洒落严重,不知道企业是否有关环保手续。新郑市大气 2021年5月8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

(一)关于“新郑龙湖镇王许村的路桥公司经常夜间生产”问题。

现场调查时,该企业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和稳定碎石生产线均处于停运状态,现场有物料车辆在卸载原辅材料。经了解,因Y062封闭施工提升改造(Y062为该企业的主要进出厂道路之一),该企业于2021年4月15日起处于半停工停产状态。该企业属于订单式生产,经查询智能用电监管系统,存在夜间生产情况,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该问题属实。

(二)关于“沥青气味难闻”问题。

该企业沥青注入口设置有密封盖,来料沥青经注入口进入地下密闭罐体,再泵送至4个双层储罐。使用沥青时,4个双层储罐中的沥青经密闭管道进入搅拌缸,储存和输送全过程密闭,不挥发。搅拌工序产生的沥青烟和下料时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回收管道进入滚筒,经800℃以上高温燃烧后,先经冷却塔降温,再经一套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查阅该企业近期自行委托的检测报告显示,废气排放达标,现场未闻到难闻的沥青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做进一步处理。该问题部分属实。

(三)关于“运输车辆沿街洒落严重”问题。

经查看该企业的车辆出厂登记台账和前期生产期间的监控,发现进出运输车辆均采用搌布覆盖,厂区内外及门前道路沿线现场未发现有物料洒落现象。该问题不属实。

(四)关于“不知道企业是否有关环保手续”问题。

该企业有《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及20万吨稳定碎石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17年7月,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及20万吨稳定碎石项目进行备案公告;2020年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该企业具备环保手续。

部分属实新郑市龙湖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将对该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阶段性办结无10D2HA202105070029管城区金盾未来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2901,小区紧邻高压线塔间距5米,辐射污染严重。 管城

回族区

辐射 2021年5月8日,管城回族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调查:

问题一:“管城区金盾未来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2901,小区紧邻高压线塔间距5米”。该小区附近有高压线塔,根据现场实际测量,小区与紧邻高压线塔间距为39.76米,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二:“辐射污染严重”。该问题在第十九批X2HA202104250113案件处理时已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线路工频电场强度监测值在6.07V/m—82.79V/m之间,工频磁感应强度监测值在0.0283μT—0.3559μT之间,远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中规定的4000V/m、100μT的标准限制要求。监测结果不超标,不存在辐射污染,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11X2HA202105070053郑州市新密市城管局青屏中队和新华中队在垃圾中转站办公,臭气熏天。新密市大气 2021年5月8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2010年,由于办公用房紧缺,新密市城管局派驻青屏街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派驻新华路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在中转站楼上办公,目前两个派驻中队仍在正常办公。

经调查,两个垃圾中转站卫生干净整洁,消杀记录完善,但现场有轻微异味。

部分属实新华路办事处、青屏街办事处将加强对垃圾中转站管理,及时转运生活垃圾;垃圾中转站作业完成后及时做好内外卫生打扫、冲洗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消杀制度要求,每日对中转站进行2次消杀,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尽可能减小对办公人员影响。已办结无12X2HA202105070109新郑市郑煤集团赵家寨煤矿,运煤道路煤尘污染严重。新郑市大气 2021年5月8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

群众举报的“运煤道路”全长2.18公里,新郑煤电公司东门岗道闸以北约900米路段由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日常保洁管理,成立6人运煤公路环卫组,配备洒水作业车一辆,每天不定时对运煤公路进行洒水;院内沿路设有喷淋装置,根据天气情况定时开启;院外沿运煤公路建有道路冲洗专用管网,每天冲洗公路一至两遍;公路起始端及东门岗出口处建有汽车冲洗站两处,所有运煤车辆出门前车厢必须全覆盖并经过两道冲洗站冲洗。经现场调查,未见该道路有煤尘严重的现象。

新郑煤电公司东门岗道闸以南至G343约1280米路段,由郑州金仕达物业有限公司进行全面保洁,配备有一辆机扫车,一辆洒水车,一辆三轮清运车,6名环卫工,建立有道路清扫保洁标准及管理制度,对整个路段进行全面保洁。现场调查时,未发现该道路有煤尘严重的现象。

新郑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车辆出货单、现场车辆证件、驾驶员证件、装货情况、堆货场地、车辆覆盖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车辆、驾驶员证件齐全,出厂车辆按标准装载,出厂车辆都采取了有效密闭防止扬洒的措施;执法人员随后又对运煤公路进行执法巡查,未发现过往车辆有沿途抛洒遗漏现象。

部分属实新郑市交通运输局将按照货运源头监管职责,加大对该公司的巡查监管力度;加强对运煤公路的执法巡查力度,严查车辆超限超载、沿路抛洒等违法行为。已办结无13X2HA202105070107郑州市新郑市双岭岗村郑州铖兴热镀锌有限公司气味刺鼻,电镀废水乱流,污染地下水。新郑市 大气

2021年5月8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

(一)关于“气味刺鼻”问题。

现场调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调查人员在生产车间内能闻到轻微气味,未闻到刺鼻性气味。酸洗工序中酸洗槽挥发的酸雾通过“玻璃钢罩+集气装置+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热浸镀锌工序产生的烟尘通过“槽边侧吸式集气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查看企业检测报告结果显示生产期间的废气排放符合标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生产期间的废气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下一步处理。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三)关于“电镀废水乱流,污染地下水”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主要产品为镀锌件,生产工艺:外收原材料—酸洗除锈—水洗—助镀—热浸镀锌—冷却—成品。生产工艺中不涉及电镀,调查人员在该企业厂区内未发现有电镀的现象。该企业厂区地面已硬化,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废酸液和铁锈沉渣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未发现有废水乱流的现象,不存在污染地下水的情况。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新郑市辛店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将对该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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