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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第三十一批群众举报件边督边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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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第三十一批群众举报件边督边改情况

(上接十五版)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51X2HA202105070103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众合石材产业园鑫升龙石材公司粉碎打磨时粉尘污染严重,粘胶过程气味刺鼻,治污设施经常不开。新郑市大气 2021年5月8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

(一)关于“粉碎打磨时粉尘污染严重”问题。

现场调查,该企业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无粉碎工艺;湿法打磨不产生粉尘;干法打磨在二次封闭的打磨房内进行,并安装有水洗式除尘器。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粘胶过程气味刺鼻”问题。

该企业使用云石胶对半成品进行胶粘,为保障产品质量方便运输,该工序是在运输至施工现场后再进行操作。调查时未闻到刺鼻气味。

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治污设施经常不开”问题。

该企业主要产生粉尘的环节为干法打磨和干法异形加工,且在二次封闭的环境内进行并安装水洗式除尘器,现场检查时工人正在作业,设施正常运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已委托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对该公司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做进一步处理。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

属实

新郑市薛店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将对该区域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到位。 阶段性

办结

无52X2HA202105070054新密市大槐镇老其沟村有一家煤场,露天堆放原煤,污染严重。新密市大气 2021年5月8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处为一废弃院子。现场调查时,该院内未发现露天堆放原煤,院内地面有较厚积尘。

部分

属实

新密市大隗镇政府已对该院地面进行清扫、苫盖。截至2021年5月10日,该场地已清扫并苫盖完毕。已办结无53X2HA202105070078郑州市中原区刁沟村常庄水库占用刁沟村大量集体土地和农林用地,私自开挖河道口,肆意灌水,侵吞国家财政拨款。市水利局土壤 (一)关于反映“常庄水库占用刁沟村大量集体土地和农林用地”问题

所举报位置在中原区莲湖街道办事处刁沟村正北,高程为127.00米,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属于常庄水库库区管理范围(迁赔高程130.43米以下)的自然河汊,不属于村集体土地和农林用地。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取消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河湖库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占用刁沟村村集体土地和农林用地的情况,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反映“私自开挖河道口”问题

因常庄水库多年低水位运行,周边村民为生产通行方便,在库区河汊口处修填临时简易人行便道,后随着社会发展和周边村庄征迁搬离,目前,此简易便道已废弃。因该简易便道所处库区位置较低,水库恢复高水位运行蓄水时,水位自然漫过(冲开)简易便道,进入水库库汊。不存在私自开挖河道口的情况,该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反映“肆意灌水”问题

目前,常庄水库主要职能之一是保障郑州市城市应急供水。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减河南省南水北调一期工程2019~2020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办南调函〔2020〕494号)要求,市常庄水库编制上报了2020年用水计划,主要用于城市应急供水。在蓄水前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和11月5日,以郑常水函〔2020〕11号、〔2020〕14号、〔2020〕18号和〔2020〕22号告知中原区农委和中原区莲湖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及时通知库区周边群众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不存在肆意灌水的情况,该问题不属实。

(四)举报内容:侵吞国家财政拨款

郑州市常庄水库管理处是常庄水库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务实行预算管理,收支两条线,零余额账户,不存在侵吞国家财政拨款的情况,该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无已办结无54X2HA202105070035新密市新福园粉煤灰公司储存大量粉煤灰,扬尘严重。新密市大气2021年5月8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河南省新福源粉煤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院内露天堆放粉状石膏,约60吨,有扬尘现象。属实针对该公司露天堆放粉状石膏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21〕076号),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目前,该公司露天堆放的石膏已清理至库房,已整改到位。 阶段性

办结

无55X2HA202105070057新密市鑫山河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原料大面积堆放,扬尘严重。新密市大气 2021年5月8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从2020年9月停产至今。厂区内物料堆场(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已采取抑尘网覆盖,因大风天气导致物料堆底部抑尘网移位,造成部分物料裸露,道路有积尘。

部分

属实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新密市城关镇政府要求该公司对裸露物料用抑尘网覆盖到位,对道路积尘进行清扫,并定时洒水降尘。截至5月9日,已全部整改到位。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将严格按照污染源“双随机”要求,加强现场环境执法监管,要求该公司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已办结无56X2HA202105070058新密市米村镇德高印务公司废气污染严重,张铁军既是该厂负责人,也是环保局工作人员,中队长刘建峰充当该厂保护伞,收取保护费。新密市大气 2021年5月8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问题1.关于群众反映“新密市米村镇德高印务公司废气污染严重”问题

调查组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系统处于临时停产状态。为掌握该公司污染物排放状况,2021年5月1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在该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测。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2:关于群众反映“张铁军既是该厂负责人,也是环保局工作人员”问题

针对该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张铁军进行调查,经核查:张铁军,现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职工,张铁军与郑州德高印务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其本人在该公司没有任何经济投资及公司股份。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3:关于群众反映“中队长刘建峰充当该厂保护伞,收取保护费”问题

针对该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刘建峰进行调查,经核查:刘建峰,现任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环境监察九中队中队长,未发现刘建峰存在充当保护伞、收取保护费现象。

部分

属实

新密市已要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根据委托执法检测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要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及米村镇政府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现场巡查,确保该公司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阶段性

办结

无57D2HA202105050049(第二十九批)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河南硕丰农业(食品厂),废水排入厂区东边坑内,渗入地下,污染水源;非法占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荥阳市 水

土壤

2021年5月6日,荥阳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河南硕丰农业(食品厂),废水排入厂区东边坑内,渗入地下,污染水源”问题

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东北角配套建设有一套小型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生产(生活)废水—集水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厌氧发酵池—地埋式接触厌氧池—暂存池—农业灌溉。因该公司豆制品生产线已经全部停产拆除,目前,只有粽子生产线在断断续续生产,用水量较小,因此沉淀池内水量较小。整套污水处理站全部采取了硬化防渗漏措施,现场没有发现有废水违法外排现象。

现场调查发现,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墙外有一处长约15米、宽约2米的荒沟,沟内有水流过的痕迹,经核实,为该公司的工人下班后在厂院水龙头洗手和冲洗厂院地面时的洗刷和冲洗用水,顺着厂区雨水口排出,顺地势流到该处荒沟内,并非生产废水。因水量不大,现场调查时荒沟内水体已基本蒸发,不符合取样监测条件。现场查看,未发现有较大的褐色、黑色等颜色较重污水沉降痕迹。5月6日,荥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对距离该企业最近的东苏楼村三组水井水质状况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废水外排进入厂区东墙外荒沟现象,但外排废水不是生产废水,举报“废水排入厂区东边坑内,渗入地下”问题部分属实;经监测,水井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举报“污染水源”问题不属实。

综合结论为部分属实。

(二)关于“非法占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问题

经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三组土地建食品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举报“非法占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问题属实。

部分

属实

1.荥阳市相关部门要求该企业加强管理,将厂区东墙外侧排水区域进行平整,禁止冲刷用水外排。厂区建立废水收集槽,工人下班冲洗用水和厂院地面清洁用水全部进入水槽内最后进入污水处理池内。目前,企业已组织人员车辆,完成对厂区东墙外侧排水区域整治。

2.针对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问题,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年3月19日,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①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6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544.67平方米,硬化面积8167.6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②对非法占用的8488.13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18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9373.31平方米村庄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768.56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共计罚款231637.56元。2021年4月6日,对其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6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544.67平方米,硬化面积8167.6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送达当事人。截至2021年4月17日,限期拆除的部分当事人未自行拆除。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第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涉及拆除部分,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规定的法定期限(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罚款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如未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对其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十日内缴纳罚款,限期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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