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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群众举报件持续整改办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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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群众举报件持续整改办理情况公示
(第五批)

(上接十三版)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27D2HA202104080003林庄村八组陉山被新郑市第一大黑恶势力赵长江私挖盗采,破坏山体(这个山属于历史文物保护区内),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和公安局互相推诿,不作为。新郑市生态 2021年4月10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4月11日,新郑市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再次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并对该案进行研判。

(一)关于“林庄村八组陉山被新郑市第一大黑恶势力赵长江私挖盗采,破坏山体(这个山属于历史文物保护区内)”问题。

经调查,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郑市公安局的材料显示,实际非法采矿人为赵长海,而非赵长江。赵长江与赵长海为兄弟关系。2010年11月13日,赵长江与观音寺镇林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庄采石矿承办合同,未取得相关采矿手续。2012年4月,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国土字〔2012〕1006号》责令赵长海停止违法采矿行为,2013年,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赵长海未经批准,擅自在观音寺镇林庄村盗采矿产资源“石英砂岩”,属非法开采。2012年,新郑市开展了非法矿山集中治理行动,对陉山矿山范围内所有矿区全部进行取缔。赵长江是否是黑恶势力线索已转办新郑市扫黑办处理。经新郑市文广旅体局实地调查,举报涉及的采石场不在历史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该条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和新郑市公安局互相推诿不作为”问题。

2019年4月,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对赵长海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进行破坏价值鉴定,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5月作出批复:经鉴定,赵长海在新郑市观音寺镇林庄村南非法采挖石英砂岩145987立方米,按照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新价认定〔2019〕097号),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211714元(叁佰贰拾壹万壹仟柒佰壹拾肆元整),根据2017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豫高法〔2017〕340号)之规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2019年6月13日,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赵长海涉嫌非法采矿案件移交新郑市公安局处理。2019年7月,新郑市公安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通知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立案。由于疫情原因,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13日,向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对该案监督立案,得到答复仍是不予立案,之后,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多次和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对接讨论该案件,最终没有实质性进展。2021年3月4日,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再次到新郑市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协调对接,新郑市公安局要求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鉴定意见中的采石量进行证实,证实该采石量系赵长海所为,没有其他人在该采石场盗采过。之后,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到观音寺镇林庄村进行了调查核实,林庄村委会出具了书面证明,以及村干部做了证明材料,均认为该采石场就是赵长海承包的,没有其他人承包采石。

该案件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件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

属实

2012年以来,观音寺镇政府不间断对陉山矿山进行巡查检查,防止非法盗采和零星盗采行为发生,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2020年,观音寺镇政府按照新郑市政府及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投资近5000万元对整个陉山矿区实施了矿山修复,目前,该矿区已修复到位。2021年5月7日,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赵长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没收非法开采石英砂岩3211714元,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罚款共计4817571元。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据法律规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7日,新郑市公安局对陉山非法采石案件进行立案。6月18日,对五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措施。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

已办结无28D2HA202104090069林庄村第八组南边的陉山,私人在山上私挖盗采,毁坏山林,破坏面积非常严重。此山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有批复,有地址检测报告、评估报告、卫星拍照、评估价值为三百多万。举报人投诉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不作为,玩忽职守,执法不严,造成国有矿产资源流失。新郑市生态 2021年4月11日、12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

该交办问题反映的“私人在山上私挖盗采,毁坏山林,破坏面积非常严重”问题,实际非法采矿人为赵长海,实际承包人为赵长江,2010年11月13日,赵长江与观音寺镇林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庄采石矿承包合同,未取得相关采矿手续。经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林庄村委会出具了书面证明,以及村干部做了证明材料,均认为该采石场是赵长江签承包合同,赵长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该交办问题反映的“此山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有批复,有地址检测报告、评估报告、卫星拍照、评估价值为三百多万”,2019年4月,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对赵长海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进行破坏价值鉴定,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赵长海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认定的批复》(豫自然资矿鉴〔2019〕54号),经鉴定,赵长海在新郑市观音寺镇林庄村南非法采挖石英砂岩145987立方米,按照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新价认定〔2019〕097号),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211714元(叁佰贰拾壹万壹仟柒佰壹拾肆元整),根据2017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豫高法〔2017〕340号)之规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关于“举报人投诉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不作为,玩忽职守,执法不严,造成国有矿产资源流失”问题,2012年,新郑市开展了非法矿山集中治理行动,对陉山矿山范围内所有矿区全部进行取缔,2012年4月,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国土资矿字〔2012〕1006号),责令赵长海停止违法采矿行为。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21年3月8日,前后两次对赵长海非法采矿事件做询问笔录。并于2019年6月13日,将赵长海涉嫌非法采矿案件移交新郑市公安局处理。2019年7月,新郑市公安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通知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立案。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13日,向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对该案监督立案,之后,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多次和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对接讨论该案件,最终没有实质性进展。2021年3月4日,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再次到新郑市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协调对接,新郑市公安局要求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鉴定意见中的采石量进行证实,证实该采石量系赵长海所为,没有其他人在该采石场盗采过;之后,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到观音寺镇林庄村进行了调查核实,林庄村委会出具了书面证明,以及村干部做了证明材料,均认为该采石场是赵长江签承包合同,赵长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该案件部分属实。

部分

属实

2012年以来,观音寺镇政府不间断对陉山矿山进行巡查检查,防止非法盗采和零星盗采行为发生,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2020年,观音寺镇政府按照新郑市政府及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投资近5000万元对整个陉山矿区实施了矿山修复,目前,该矿区已修复到位。2021年5月7日,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赵长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没收非法开采石英砂岩3211714元,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罚款共计4817571元。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据法律规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7日,新郑市公安局对陉山非法采石案件进行立案。6月18日,对五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措施。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

已办结无29D2HA202104100007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唐河村村北南水北调北岸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堆建了55亩坟地(其中有40亩为十八里河村委会修建),毁坏林地污染生态资源。动用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拆迁指挥部公款1200万非法修建的40亩坟地,管城区小王庄村动用496万资金修了15亩坟地,2019年的1月3号新郑市土地局、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民政局、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而管城区拆迁指挥部拒绝执行,违反相关规定。此项目为管城区原人大副主任姚文学、现任新郑市市委副书记曹东峰,非法批准。新郑市生态 2021年4月10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4月13日,孟庄镇协调民政局、林业局等相关市直部门召开综合研判会。经查:

(一)关于“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唐河村村北南水北调北岸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堆建了55亩坟地(其中有40亩为十八里河村委会修建),毁坏林地污染生态资源”问题。

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委于2015年6月12日与唐河村委签订了40亩土地的土地流转合同,并于2015年开建了21亩公墓,由十八里河村管理至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王庄村与唐河村村民马国选签订15亩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小王庄村墓地使用,由小王庄村管理至今。

该公墓距离南水北调干渠约260米,属于二级水源保护区。该公墓未经新郑市相关部门审批。该条问题基本属实。

(二)关于“动用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拆迁指挥部公款1200万非法修建的40亩坟地,管城回族区小王庄村动用496万资金修了15亩坟地”问题。

按照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十八里河街道辖区小王庄西吴河村、十八里河村(1~8组)先后于2012年4月和2013年7月启动城中村改造。根据村庄改造规划,小王庄西吴河村和十八里河村(1~8组)村域范围内土地全部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为妥善安置村民墓地,2015年5月,十八里河村经与新郑市唐河村协商,流转唐河村40亩林地用于建设十八里河村墓地,期限70年,每亩转让金10万元,共计400万元。目前,共建设1300余个墓穴,已使用1100余个,占地约15亩,剩余土地处于闲置状态。此40亩土地一直由十八里河村作为墓地管理至今。

2017年7月,小王庄村经与唐河村村民马国选协商,租赁其在唐河村承包的土地15亩,用于建设小王庄村墓地(位于十八里河村墓地西侧),租赁期限35年,每亩每年租金1500元,35年租赁费用共计78.75万元。目前,共建设500余个墓穴,已使用160余个,占地约5亩,剩余土地处于闲置状态。此15亩土地一直由小王庄村作为墓地管理至今。

(三)关于“2019年的1月3号新郑市土地局、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民政局、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而管城回族区征迁指挥部拒绝执行”问题。

2019年1月,十八里河村收到新郑市民政局和自然资源规划局共同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新民责改〔2019〕第1号)后,因该墓地涉及群众众多,暂时未找到合适墓地,无处搬迁。

(四)关于“违反相关规定,此项目为管城回族区原人大副主任姚文学、现任新郑市市委副书记曹东峰,非法批准”问题。

经查,该公墓未经新郑市相关部门审批。经核实,2015年7月,经管城回族区指挥部会议研究,由十八里河村两委会负责统一选址,集体建造墓穴,组织群众迁移坟墓。

该交办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基本

属实

2021年5月10日,新郑市对该公墓广场地面进行了拆除,东边的黄土裸露部分已种植松树。2021年5月24日,新郑市组织孟庄镇政府、自规局、民政局、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对唐河公墓管理用房、骨灰堂、围墙等违法建筑进行了统一拆除,拆除后已进行绿化。同时,新郑市孟庄镇唐河村委已将十八里河村委和小王庄社区居委会违规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一事起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7月5日开庭,目前,暂未宣判。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10日,对十八里河墓地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5月29日,对占地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民委员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6月22日,对转让方新郑市孟庄镇唐河村民委员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4月19日,对小王庄墓地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6月11日,对占地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王庄村委会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事先告知书,小王庄村委会2021年6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5月31日,对转让方马国选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事先告知书,马国选2021年6月1日,提出听证申请,6月14日,提出听证延期申请。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在听证会后,根据听证结果对小王庄墓地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新郑市林业局于2016年6月22日,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委进行立案处罚,依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占用的6403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64030元,责成十八里河村于一个月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地貌(2016年12月对其下发催告仍未拆除)。2021年4月2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委开始对占用林地进行拆除恢复,该公墓占用林地部分已破除清理,大部分已种植树木,基本恢复林业生产条件。4月29日,对十八里河办事处小王庄村委会违法占用林地立案查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一个月内拆除建筑设施,恢复林业种植条件。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122052元。新郑市林业局于5月18日,对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办事处小王庄村委会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新林罚先告知〔2021〕第011号)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新林罚听权告〔2021〕第011号)。文书送达后,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办事处小王庄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听证,目前,正在组织听证会。听证会后,新郑市林业局根据听证会结果将对其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步,新郑市孟庄镇将积极配合好管城回族区加强该墓地的日常管理,配合好郑州市做好墓地的选址搬迁工作。

已办结2021年6月,新郑市中共新郑市孟庄镇委员会作出给予马路德留党察看一年、常国顺留党察看一年、马军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下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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