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版:专版 上一版3  4下一版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群众举报件持续整改办理情况公示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群众举报件持续整改办理情况公示
(第七批)

(上接十九版)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3X2HA202104140090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二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举报人认为其《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多项不实。举报人于2018年多次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反映相关问题,不认可中央给出的“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罚,并且执行到位”答复。荥阳市其他污染 (一)关于“举报人认为其《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多项不实”问题

2021年4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针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调阅该企业《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与现场核对,目前生产工艺现状与批复一致;污染防治设施为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对生产规模核实,目前产能未超过批复产能。主要生产设备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多出20吨压力机2台、加热设备1台。经现场核实,该三台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且表面积尘较多。依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3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化,该单位三台设备不是主要产能设备,且不超过总设备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化范畴。

经调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环评报告表与实际建筑物对比情况一览表”,发现“该单位3号(340平方米)、4号(563.5平方米)闲置厂房,为厂区北部两间老旧的闲置厂房,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同时,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拆除3号闲置厂房、4号闲置厂房,未拆除期间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经现场核查及询问相关人员,该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时,因3号、4号车间距离周边居民较近,环评意见明确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以免对周边群众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因2个车间上方有农电高压经过,出于安全原因,建议企业拆除。后农电高压线路走向调整,已不经过2个车间上方。且现场核查时,该2个闲置车间仅用于堆放杂物及部分配件,没有任何生产设备。

综上所述,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现状均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3号、4号闲置厂房也未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与环评一致,但企业未全部履行承诺,与环评不一致,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举报人于2018年多次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反映相关问题,不认可中央给出的‘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罚,并且执行到位’答复”问题

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举报人主要反映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土地建房问题,对处理结果不认可。

2021年4月15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广武镇政府针对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2010年10月,王双娥(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同广武镇车大沟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经村委同意将广武镇车大沟村的十八亩土地租给王双娥建养殖场使用。2011年3月,王双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广武镇车大沟村水浇地6403.04平方米建设厂房。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2月针对王双娥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2012年7月23日,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7月23日,该案件中涉及没收建筑物的事项移交荥阳市财政局《罚没建筑物移交函》(荥国土资函〔2012〕86号),目前罚款已缴纳。

2017年6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扩建厂房,于2017年6月13日对该宗地立案调查。2018年6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35号)。2018年7月18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14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该举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厂的案件移交荥阳市公安局办理。荥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兼从旧原则,认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存在事实不清,待下一步侦查后再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截至6月23日,该企业涉及土地违法部分主要厂房及生产设备已经拆除,已不具备生产条件,目前该企业已全线停产。

该公司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已整改到位。

已办结无14D2HA202104190010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多处不符(土地性质、政府文件),占用农民基本农田、耕地。荥阳市其他污染、土壤 2021年4月21日,荥阳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再次对交办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多处不符(土地性质、政府文件)”问题

经调阅该企业《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与现场核对,目前生产工艺现状与批复一致;污染防治设施为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对生产规模核实,目前产能未超过批复产能。主要生产设备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多出20吨压力机2台、加热设备1台。经现场核实,该三台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且表面积尘较多。依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3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化,该单位三台设备不是主要产能设备,且不超过总设备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化范畴。

经调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环评报告表与实际建筑物对比情况一览表”,发现“该单位3号(340平方米)、4号(563.5平方米)闲置厂房,为厂区北部两间老旧的闲置厂房,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同时,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拆除3号闲置厂房、4号闲置厂房,未拆除期间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经现场核查及询问相关人员,该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时,因3号、4号车间距离周边居民较近,环评意见明确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以免对周边群众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因2个车间上方有农电高压经过,出于安全原因,建议企业拆除。后农电高压线路走向调整,已不经过2个车间上方。且现场核查时,该2个闲置车间仅用于堆放杂物及部分配件,没有任何生产设备。

综上所述,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现状均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3号、4号闲置厂房也未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与环评一致,但未全部履行承诺,与环评不一致,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占用农民基本农田、耕地”问题

2010年10月,王双娥(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同广武镇车大沟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经村委同意将广武镇车大沟村的十八亩土地租给王双娥建养殖场使用。2011年3月,王双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广武镇车大沟村水浇地6403.04平方米建设厂房。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2月针对王双娥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2012年7月23日,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7月23日,该案件中涉及没收建筑物的事项移交荥阳市财政局《罚没建筑物移交函》(荥国土资函〔2012〕86号),目前罚款已缴纳。

2017年6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扩建厂房,于2017年6月13日对该宗地立案调查。2018年6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35号)。2018年7月18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14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建厂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5月,提请荥阳市耕地破坏鉴定领导小组对该公司进行耕地破坏鉴定。2020年4月9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对该公司耕地破坏程度鉴定,2020年9月出具鉴定意见: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土地建厂房。经勘测,占用面积为18.65亩,地类为水浇地、村庄。其建厂房行为造成15.34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0.89亩、一般耕地14.45亩)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1年2月22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厂的案件移交荥阳市公安局办理。2021年4月19日,荥阳市公安局要求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证据材料,目前相关材料正在收集整理中。

综上所述,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基本农田、耕地建设厂房,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结论: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截至目前,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部分新建厂房已拆除,企业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全线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生产厂房拆除后大量原材料及配件无处安放,为减少经济损失,该企业目前将厂区北侧老厂房用于存放原材料及配件使用;同时,该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老厂房只作为仓库存放拆除的设备原料及配件使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已整改到位。已办结无15D2HA202104200021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文件与事实不符,今天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看到案件编号X2HA202104140090的公示信息,公示结果避重就轻,并未对诉求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回答,对公示结果不满意。荥阳市其他污染 2021年4月21日,荥阳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再次对交办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多处不符(土地性质、政府文件)”问题

经调阅该企业《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与现场核对,目前生产工艺现状与批复一致;污染防治设施为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对生产规模核实,目前产能未超过批复产能。主要生产设备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多出20吨压力机2台、加热设备1台。经现场核实,该三台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且表面积尘较多。依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3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化,该单位三台设备不是主要产能设备,且不超过总设备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化范畴。

经调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环评报告表与实际建筑物对比情况一览表”,发现“该单位3号(340平方米)、4号(563.5平方米)闲置厂房,为厂区北部两间老旧的闲置厂房,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同时,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拆除3号闲置厂房、4号闲置厂房,未拆除期间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现场核查时,该公司3号、4号闲置车间用于堆放杂物及部分配件,没有任何生产设备,两座厂房未拆除。

综上所述,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现状均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3号、4号闲置厂房也未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与环评一致,但未全部履行承诺,与环评不一致,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占用农民基本农田、耕地”问题

2010年10月,王双娥(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同广武镇车大沟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经村委同意将广武镇车大沟村的十八亩土地租给王双娥建养殖场使用。2011年3月,王双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广武镇车大沟村水浇地6403.04平方米建设厂房。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2月针对王双娥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2012年7月23日,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7月23日,该案件中涉及没收建筑物的事项移交荥阳市财政局《罚没建筑物移交函》(荥国土资函〔2012〕86号),目前罚款已缴纳。

2017年6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扩建厂房,于2017年6月13日对该宗地立案调查。2018年6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35号)。2018年7月18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14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建厂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5月,提请荥阳市耕地破坏鉴定领导小组对该公司进行耕地破坏鉴定。2020年4月9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对该公司耕地破坏程度鉴定,2020年9月出具鉴定意见: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土地建厂房。经勘测,占用面积为18.65亩,地类为水浇地、村庄。其建厂房行为造成15.34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0.89亩、一般耕地14.45亩)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1年2月22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厂的案件移交荥阳市公安局办理,该案件正在侦办调查。

综上所述,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基本农田、耕地建设厂房,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结论: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截至目前,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主要厂房已经拆除,企业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全线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生产厂房拆除后大量原材料及配件无处安放,为减少经济损失,该企业目前将厂区北侧老厂房用于存放原材料及配件使用;同时,该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老厂房只作为仓库存放拆除的设备原料及配件使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已整改到位。已办结无

(下转二十一版)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