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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二十版)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6D2HA202104260063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文件造假,与国土局出示的文件也不符。对第八批和第十三批的公示结果不满意,公示信息避重就轻,并未回答实际问题。2012年荥国土资函86号回复当中说是已经移交财政局,罚款已缴纳,为什么现在还在使用这个建筑和土地;答复中也提到2012年—2018年三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什么迟迟未执行;2020年9月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发布针对该公司耕地破坏的认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18.65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但是环评文件附件4当中说这块是建设用地(荥阳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附件5当中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也出具了该项目的入驻证明,入驻证明中显示符合广武镇发展规划,但是2010年—2020年的发展规划中,该地块属于基本农田,不能进行建设的。附件4、附件5以及土地认定报告都不一致,发展规划也不符,哪个是正确的,请做出明确回复。前两次答复当中,均未提到环评公众参与问题,群众一直在反映该问题,但是公参信息显示是百分之百参与;环评文件中显示5000万,荥环罚决2017第75号显示的是150万,为什么这两个文件悬殊如此大,总投资具体是多少;之前荥阳市国土局认定是破坏基本农田了,该厂的负责人在2018年时成为了基本农田保护人。荥阳市其他污染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文件造假,与国土局出示的文件也不符”问题 经调阅该企业《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与现场核对,目前,生产工艺现状与批复一致;污染防治设施为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对生产规模核实,目前,产能未超过批复产能。主要生产设备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多出20吨压力机2台、加热设备1台。经现场核实,该三台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且表面积尘较多。依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3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化,该单位三台设备不是主要产能设备,且不超过总设备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化范畴。 经调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环评报告表与实际建筑物对比情况一览表”时,发现“该单位3号(340平方米)、4号(563.5平方米)闲置厂房,为厂区北部两间老旧的闲置厂房,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同时,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拆除3号闲置厂房、4号闲置厂房,未拆除期间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现场核查时,该公司3号、4号闲置厂房用于堆放杂物及部分配件,没有任何生产设备,两座厂房未拆除。 综上所述,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现状均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3号、4号闲置厂房也未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与环评一致,但未全部履行承诺,与环评不一致,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2012年荥国土资函86号回复当中说是已经移交财政局,罚款已缴纳,为什么现在还在使用这个建筑和土地”问题 2012年2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双娥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处罚决定事项: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403.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367.59平方米及硬化路面639.29平方米;2.罚款115254.72元。2012年7月23日,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已缴纳。涉及没收建筑物事项,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责令企业缴纳自2012年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目前,占用建筑物租金。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三)关于“答复中也提到2012年—2018年三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什么迟迟未执行”问题 2012年—2018年三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查情况: 第一次:2012年7月23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15254.72人民币),罚款已缴纳。 第二次:2018年6月20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731.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3930.52平方米、硬化面积3681.62平方米及其他设施),要求该公司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次:2019年1月14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12840.86元),目前,罚款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四)关于“2020年9月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发布针对该公司耕地破坏的认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18.65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问题 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认定结论书》(豫自然资土鉴〔2020〕165号)认定结论: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经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土地建厂房。经勘测,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8.65亩,地类为水浇地、村庄,其建厂房行为造成了15.34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0.89亩、一般耕地14.45亩)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五)关于“环评文件附件4当中说这块是建设用地(荥阳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与土地认定报告不一致” 问题 2011年3月,王双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广武镇车大沟村水浇地6403.04平方米建房(现状地类为水浇地)。之后,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再次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二组土地建厂房。2017年6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擅自占地8731.17平方米扩建厂房行为立案调查(现状地类为:基本农田1600.38平方米,水浇地4449.27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2681.52平方米)。 根据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每年要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更新,实地已占用和使用的土地变更为现状建设用地。 2018年3月,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村民委员会向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询荥龙泵业所占用地块的地类,申请查询地类时,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已更新,显示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因此,2018年3月22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类证明(荥国土资地类查询 2018069 号)为现状建设用地。 综上所述,环评文件附件4中,该地块办理环评时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荥阳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与土地认定报告不一致问题,因现状数据库更新,现状地类发生变化。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六)关于“附件5当中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也出具了该项目的入驻证明,入驻证明中显示符合广武镇发展规划,但是2010年—2020年的发展规划中,该地块属于基本农田,不能进行建设的”问题 2021年4月27日,荥阳市广武镇政府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2017年9月18日,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为办理环评,向广武镇人民政府申请出具入驻证明,监管部门广武镇企业办公室查阅《广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规划中显示该公司地块为建设用地,符合广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天为该公司办理了入驻证明。 综上,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为该公司出具入驻证明属实。 (七)关于“附件4、附件5以及土地认定报告都不一致,发展规划也不符,哪个是正确的,请做出明确回复”问题 2018年3月22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类证明(荥国土资地类查询 2018069 号)为现状建设用地,与2017年9月18日,荥阳市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依据《广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该公司办理了入驻证明,规划中显示该公司地块为建设用地,二者并不冲突。 (八)关于“前两次答复当中,均未提到环评公众参与问题,群众一直在反映该问题,但是公参信息显示是百分之百参与”问题 经查阅,该公司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资料,参与该项目公众参与的被调查人员共20人,100%同意该项目建设,无反对意见,而非举报人所称的“百分之百参与”。另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荥阳市环保局曾于2018年9月12日,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网址链接:http://xy.public.zhengzhou.gov.cn/10EBE/1164418.jhtml)将该项目的有关环评报告电子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18日,期间并未收到任何有异议的信息反馈。公示期结束,即按照相应审批程序予以审批。 (九)关于“环评文件中显示5000万,荥环罚决2017第75号显示的是150万,为什么这两个文件悬殊如此大,总投资具体是多少”问题 经调阅卷宗,2017年6月14日,荥阳市环保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手续,未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年6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该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150万元,百分之五进行处罚(荥环罚决字〔2017〕第75号)。环评文件中显示的5000万元,是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条件。 (十)关于“之前荥阳市国土局认定是破坏基本农田了,该厂的负责人在2018年时成为了基本农田保护人”问题 《村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2018年5月,车福群通过选举当选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民委员会主任,依照惯例成为广武镇车大沟村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举报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件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截至目前,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主要厂房已经拆除,企业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全线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生产厂房拆除后大量原材料及配件无处安放,为减少经济损失,该企业目前将厂区北侧老厂房用于存放原材料及配件使用;同时,该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老厂房只作为仓库存放拆除的设备原料及配件使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已整改到位。已办结无17D2HA202105020071 诉求:要求继续处理。针对案件编号:D2HA202104260063公示公布的环评文件与事实不符,要求继续处理。 原举报信息: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公布的环评文件与事实不符,今天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看到案件编号X2HA202104140090的公示信息,公示结果避重就轻,并未对诉求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回答,对公示结果不满意。 荥阳市其他污染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公布的环评文件与事实不符”问题 经调阅《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与现场核对,该企业目前生产工艺为:原材料进场→下料→机械加工→压叠→焊接→电机组装→水泵总装→喷漆→成品,现状与批复一致。经对污染防治设施核实,污染防治设施有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对生产规模核实,目前,产能未超过批复产能。主要生产设备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多出20吨压力机2台、加热设备1台。经现场核实,该三台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且表面积尘较多。依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3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化,该单位三台设备不是主要产能设备,且不超过总设备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化范畴。 经调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环评报告表与实际建筑物对比情况一览表”时,发现“该单位3号(340平方米)、4号(563.5平方米)闲置厂房,为厂区北部两间老旧的闲置厂房,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同时,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拆除3号闲置厂房、4号闲置厂房,未拆除期间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现场核查时,该公司3号、4号闲置厂房用于堆放杂物及部分配件,没有任何生产设备,两座厂房未拆除。 综上所述,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现状均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3号、4号闲置厂房也未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与环评一致,但未全部履行承诺,与环评不一致,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多次举报涉及的占用耕地问题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2月针对王双娥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处罚决定事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403.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367.59平方米及硬化路面639.29平方米;罚款115254.72元。2012年7月23日,申请法院对王双娥未履行罚款事项强制执行,罚款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截至目前,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主要厂房已经拆除,企业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全线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生产厂房拆除后大量原材料及配件无处安放,为减少经济损失,该企业目前将厂区北侧老厂房用于存放原材料及配件使用;同时,该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老厂房只作为仓库存放拆除的设备原料及配件使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已整改到位。已办结无 (下转二十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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