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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贷款结清前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贷款申请条件还贷能力认定标准有变

本报讯(记者 曹婷)昨日,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明确从7月30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关于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和还贷能力认定标准等从9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执行日期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已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通知》明确,从7月30日起,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两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通知》提到,从9月30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实际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两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或正在接受省直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

根据《通知》,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役未满3年复转军人的,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缴存未满12个月但账户状态正常的,按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借款人配偶为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按照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其身份和收入依据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核实。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双方最近12个月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借款人未婚、离异、丧偶未再婚以及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时限不满12个月的,按借款人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家庭月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之和,缴存不满12个月的账户余额和无正当原因补缴的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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