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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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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批法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批法律。

种子法

新修改的种子法 护航中国种业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胡璐 周勉)24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为“农业芯片”,种子事关“中国饭碗”。新修改的种子法发力护航中国种业发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从生产繁殖材料到收获材料,全链条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与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相比,最新修改的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

“新修改的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及保护范围,将使得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更多的取证机会主张权利。”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录祥说。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原始创新保护。修改后的种子法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了规定。

加大假、劣种子打击力度,让种业市场健康发展。修改后的种子法进一步加大对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将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的有关罚款数额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的有关罚款数额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

治理恼人噪声污染 这部法律有“招数”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高敬)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同时废止。

本次修改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确立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要求。

法律扩大适用范围,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针对性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关于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法律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室内装修噪声也是邻里之间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法律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反有组织犯罪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 扫黑除恶有了专门法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熊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

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工会法

工会法完成修改 聚焦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周圆 樊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完成对工会法的修改。新修改的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工会职责定位和工作制度,聚焦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表示,此次修改切实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了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能更好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职工群众方面的职能作用。

新修改的工会法体现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增加规定: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针对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修改的工会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增加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修改民事诉讼法 提升司法质量效率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罗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改后的民诉法完善相关程序规则,促进诉源治理、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创新在线诉讼模式,着力解决纠纷化解渠道不足、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匹配不精准、诉讼流程和方式不便捷等问题。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本次民诉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其中,修改后的民诉法着眼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长远发展,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完善了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规则,使民事诉讼规则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本次修法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党委领导下“三治融合”的社会多方解纷力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通过优化审理流程,完善程序衔接机制,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程序选择和司法增量服务。

杜涛说,本次修法高度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在相关程序创新中均明确了权利保障条款。例如,在在线诉讼适用中,明确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模式的选择权;在审判组织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异议权。

“本次修法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程序、机制和方式将发生深刻改变,司法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将得到全方位提升。”杜涛表示,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确保司法公正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统一。

湿地保护法

首部专门保护湿地法律出台 守护“地球之肾”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胡璐 周楠)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湿地保护法。该法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出台,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

此前涉及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此次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具体包括: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

为了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比如,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

法规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对于红树林湿地,湿地保护法也提出了禁止占用、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以及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等一系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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