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版:专版 上一版3  4下一版
省委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群众信访举报件边督边改情况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省委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交办群众信访举报件边督边改情况
第25批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为做好2021—2022年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问题整改工作,特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371-61738009

省委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2年2月22日

(上接二十五版)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追究情况42D410100000000202201140001(第十七批)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厂距离居民区过近,不符合办理环评手续条件。非法占地10544平方米建违章建筑、硬化地面8167.64平方米。2021年4月向中央督导组反映过,当时查处结果是:让该公司限期拆除,至今仍未拆除。荥阳市其他污染2022年1月16日,荥阳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情况1:关于“该厂距离居民区过近,不符合办理环评手续条件” 经查阅该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版)》,该单位于2016年11月分别通过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荥阳市环保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合法性认定(完善备案类企业)”,符合当时办理清改类手续条件。2016年12月,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粉条、300吨速冻食品、100吨豆制品项目通过了荥阳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 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北侧,项目东、西、北边为农田,东北方向275米为冯庄村,南侧5米为东苏楼村。经查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项目建成运营期间无组织粉尘厂界外无超标点,因此本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情况2:关于“非法占地10544平方米建违章建筑、硬化地面8167.64平方米。2021年4月向中央督导组反映过,当时查处结果是:让该公司限期拆除,至今仍未拆除” 经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三组土地建食品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年3月19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荥自然资罚〔2021〕第045号),责令其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6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544.67平方米、硬化面积8167.6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31637.56元,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执行到位。2021年4月6日,对其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荥自然资催告字〔2021〕第040号,并送达当事人。而后处罚事项中涉及罚款的部分已缴纳,但仍未履行自行拆除事项。2021年6月15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函》(荥自然资函〔2021〕101号),2021年6月30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豫0182行审205号,裁定由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目前,违法建设未拆除。部分属实2021年10月底,荥阳市政府要求由荥阳市查违办牵头,荥阳市城管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相关乡镇积极配合,对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类案件尽快拆除到位。目前,荥阳市查违办正在进行前期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将出台相关工作方案。阶段办结无43X410100000000202201150001(第十八批)群众来信反映:对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陵后村受理编号为D410100000000202112290007的举报件处理结果不满意: (1)关于“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陵后村东头路北,支部书记刘现民用村民耕地,违法建仓库”问题。 图斑显示为农耕地,对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为建设用地不认可。 (2)关于“生产消防器材、家具、灯箱、无任何环保手续,喷漆气味难闻,噪音扰民”问题。 调查回复称没有生产,但是实际上还在正常生产,为什么不取缔拆除。 (3)关于“村南头西北水井旁边保温板加工厂,露天堆放材料,扬尘污染,噪音扰民”问题。 调查回复称没有生产、生产设备已经清除,举报人认为是暂时停产,应付检查。新郑市其他污染2022年1月16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 1.郭店镇陵后村东头路北厂院实际违法占地人为刘宪周,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示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及耕地,目前规划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院内有3个厂房,现场核查时,其中,1个厂房为消防器材存储仓库,另外2个厂房原来是1个家具加工点和1个贴面板加工点,现场核查时,原来的2个加工点内存放有部分木质板材,没有生产设备,未发现噪音大、气味难闻现象。 2.郭店镇陵后村北部厂院(即群众反映的灯箱厂)实际违法占地人为刘宪周,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示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及耕地,目前规划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院内原有1家标牌加工点,现场核查时,该厂房内没有生产设备,仅有部分成品存放,未发现噪音大、气味难闻现象。 3.郭店镇陵后村北,郑新快速路西侧厂院为刘现民建仓库,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示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及耕地,现场核查时,仓库内存放有部分木质板材,没有生产设备,未发现噪音大、气味难闻现象。 4.郭店镇陵后村西部保温板加工厂所占用土地为郭店镇陵后村第三村民组土地,违法占地人为刘国红、刘现军。经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现场认定,该宗地占地类型为耕地;现场核查时,没有发现生产原料和生产设备,现场有部分产品堆放,未发现噪音大、气味难闻现象。部分属实1.针对郭店镇陵后村东头路北厂院,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12年4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2〕第001号),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罚款,罚款已缴纳,并移交财政局;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2月27日对其下达限期取缔通知单,责令其自行拆除。截至2022年2月28日,刘宪周院内家具加工点已拆除生产设备,目前存放部分物品;消防器材存储仓库仅存放物品,无任何生产加工;贴面板加工点已拆除生产设备,剩余少许半成品正在清运,基本取缔到位。刘现民院内仓库原存放有部分木质板材,现已清空。 2.针对郭店镇陵后村北部厂院(即群众反映的灯箱厂),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12年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法院,罚款已缴纳,并移交财政局;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月2日对其下达限期取缔通知单,责令其自行拆除,截至2022年1月3日该标牌加工点已拆除了生产设备。 3.针对郭店镇陵后村北,郑新快速路西侧仓库,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12年9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2〕第040号),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法院,罚款已缴纳,并移交财政局;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已督促其将仓库内存放物品清除到位,目前,该仓库所有堆放产品已清除到位。 4.针对郭店镇陵后村西部厂院,2021年12月27日,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已对该保温板加工厂下达限期取缔通知单,责令其自行拆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加工点已将生产设备清除;2022年1月8日,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保温板加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月28日中午,郭店镇党委副书记、陵后村包村领导带领镇政府相关人员组织陵后村全体村组干部对该村群众进行走访,听取周边群众诉求,对省委环保督察群众举报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行为,郭店镇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作业行为严格清理到位,加强监督巡查,严防反弹,为周边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举报件涉及的占用耕地违法建设厂房问题,由新郑市郭店镇政府、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违规占地问题进行依法处理。办结2021年12月31日,郭店镇纪委给予陵后村支部书记刘现民全镇通报批评。 2022年1月13日,中共郭店镇委员会给予陵后村包村领导陈勇刚、包村干部耿潇迪全镇通报批评,并对陵后村耿潇迪进行诫勉谈话。44D410100000000202201160002(第十九批)郑州市荥阳市贾峪镇梁沟村学岗组西北角100米310国道北边150米,三家露天沙场,分别是路北1家、路南2家,无证经营,夜间生产,场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进出货的大车产生有道路扬尘,废水直接排放在场南边的庄稼地内。投诉多次至今未得到解决。荥阳市大气噪音水2022年1月17日,荥阳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联合对交办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调查,所反映的3家砂场在2021年10月贾峪镇日常巡查时发现无任何手续,即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按照“两断三清”标准进行了取缔,后巡查时未发现有生产现象。 现场调查时,路南蒋金伟砂场场地围墙内未见到生产设备、原料及成品石砂,场地内东侧放置有1间简易活动板房,砂场围墙东南侧外沟沿下处约60米有处土砌水池,池内存有部分泥水混合物(经询问场地负责人,为砂场取缔前所遗留的砂场用水)。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生产迹象及进出物料运输车辆,砂场内及周边未见种植农作物,也未发现废水流入庄稼地现象。 路南李宇宙砂场场地围墙内未见到生产设备、原料及成品石砂,场地内西北侧放置有1间简易活动板房,砂场围墙东南侧外沟沿下处约80米有处土砌水池,池内存有部分泥水混合物(经询问场地负责人,为砂场取缔前所遗留的砂场用水)。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生产迹象及进出物料运输车辆,砂场内及周边未见种植农作物,也未发现废水流入庄稼地现象。 路北朱占宇砂场场地围墙内未见到生产设备、原料及成品石砂,场地内西北侧放置有1间简易活动板房,场地东北角沟沿下有1处土砌水池,池内存有部分泥水混合物(经询问场地负责人,为砂场取缔前所遗留的砂场用水)。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生产迹象及进出物料运输车辆,砂场内及周边未见种植农作物,也未发现废水流入庄稼地现象。 关于“投诉多次至今未得到解决”问题,经核查,贾峪镇政府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均未接到过上述三家砂场的污染投诉。部分属实经现场查看,水池坑现由于储存有泥水混合物暂无法处理,贾峪镇政府要求3家砂场负责人待泥水干涸后恢复原貌。 下一步,贾峪镇政府将督促该问题的整改进度,同时,加强对辖区的巡查力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阶段办结无45D410100000000202201160003(第十九批)郑州市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河头陈村西岗6组北地,有个违章建筑的沙场,紧挨着居民临时生活区,每天夜间噪音扰民严重。举报人要求取缔该沙场。 航空

港区

噪音2022年1月17日,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对该案件进行核实查办,发现紧邻临时安置区北侧,有一设置围挡的院内存在一处面积约200平方米的板房,一处长有杂草约100平方米的堆土和部分露天堆放沙料、部分机械及废旧钢材等,无其他生产设备。经查,2016年12月,龙港办事处河头陈村村民陈建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4399.11平方米土地(耕地1221.29平方米、草地3177.82平方米),并在该地上搭建板房,属违章建筑。院内沙料系陈建伟外运至此进行售卖,沙料在转运过程中有车辆作业声。属实针对现场堆放沙料问题,目前已进行了清理。针对陈建伟违法占地行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11月16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年1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2年2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正处于涉法涉诉处理中,罚款21746.36元。针对违章建筑拆除、沙场取缔等问题,目前,当事人已被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办结无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