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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红)3月18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进一步提高“早发现”能力,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出台文件,决定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 政策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和超过15元/人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人次封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群众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我省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所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需按规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杜绝线下采购。企业申请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增补挂网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我省现行最低挂网价。 目前,抗原检测试剂在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已由16.8元降至9.8元,下一步医保部门将通过集中采购进一步降低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减轻群众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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