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健全矛盾纠纷协解机制。加梯业主意见“统一难”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大难题,为更好地做好加装电梯矛盾纠纷协调工作,新《实施意见》对加装电梯矛盾纠纷协调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解决争议有了新规定
根据新《实施意见》,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加装电梯取得保障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但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新《实施意见》明确,已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由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出资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使用后的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在处理协商过程的争议方面,新《实施意见》提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相关当事人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可充分发挥社区治理工作机制作用,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
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申请,召开协调会组织调解。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请求调解;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民事权益而提出经济赔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新《实施意见》还提到,加装电梯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按本意见规定公示期满,经街道办(乡镇)及社区分别调解后相关利害关系人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有一名以上(含一名)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