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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河南为一家科研单位“量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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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河南为一家科研单位“量身”立法
《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马燕 王阳)重建重振河南省科学院,是河南省委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河南加快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标志性工程,也是我省科技事业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8月24日 ,河南省政府办召开《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从法律法规层面保障省科学院体制机制创新、规范省科学院科技创新活动。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属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河南为一家科研单位的发展“量身打造”的立法保障,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我省把推进立法与省科学院的改革创新同步进行,把省科学院在重建重振过程中好的经验成果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同时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突破,推出了一系列能够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

省科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条例》在“组织体系”一章明确了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采用以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实验装置等为主体的运行模式。

具体来说,理事会是省科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省级相关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设区的市主要负责人、战略科学家、产业界代表、出资捐赠单位代表等组成,负责审议通过章程、聘任或者解聘院长、筹集科研经费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省科学院院长执行理事会决议,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省科学院实行院务会议制度,院务会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科研、行政等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赋予省科学院充分自主权

赋予省科学院充分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立或者调整所属研究所、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备案;自主设立的科研机构具有用人自主权、业务自主权和财务支配权。

为落实科学院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自主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条例》在“创新发展”一章作出制度安排——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省科学院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省科学院依法行使自主权和决策权,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放尽放原则,充分授予科研机构自主权,保障省科学院依法开展创新活动。

支持省科学院建立以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组织管理制度,赋予团队组建权、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

在项目管理上,授权省科学院进行项目管理创新,按照不同的项目类型,实行揭榜挂帅制、赛马制,项目考核里程碑制,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等项目管理方式。

此外,《条例》对省科学院、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三合一”融合发展作出了制度设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省科学院、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融合发展,推动三方在空间布局、科创体系、人才机制、金融资本、产业发展、管理队伍、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打造创新高峰。

保障科研人员安心安身安业

为让科研人员安心、安身、安业,《条例》在“保障促进”方面也有一系列规定。

比如,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科学院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长期稳定支持。

在编制使用上,明确了省科学院可以自主使用事业人员编制,招聘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在科研人员配偶、子女方面,《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就省科学院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还要建立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明确科研人员创新探索、出现失误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和本省战略方向、发展规划,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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