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上接一版)与之相对应的是,当出现医疗费用增长率超标、检查化验费用增长率超标、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不足、CPI年度控制目标不达标等情况时将不得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 《方案》明确,我市将优化选择调价项目。以区域内样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定价基础,支持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优先调整;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项目价格。 同时,我市将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积极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合理听取医疗机构意见建议,防止出现部分应调整的项目长期得不到调整、部分项目过度调整的情况。 科学合理调整促进分级诊疗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方向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价格差距,原则上下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上一级医疗机构价格。对服务均质化程度高、技术难度小,以及设备物耗占比高的项目,缩小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的价格差距;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项目可适当拉开价格差距,促进分级诊疗。 特殊医疗需要可启动专项价格调整 为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重点任务,或连续2年调价评估超过约束标准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开展专项调整时,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和项目范围,参照动态调整有关要求,制定专项调价方案,做到总量保持平衡,价格有升有降,重点有所倾斜。 医疗机构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新政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应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