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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对公共治理的三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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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对公共治理的三重作用

何 哲

公共治理就是组织、构建、发展人类社会与文明的社会实践,公共治理就是文明的治理。文化在治理中的作用虽然隐晦但却深远。简而言之,文化在人类社会公共治理中起到了三个最为核心的作用。

构建社会价值

任何人类行为无论是个体行为还是公共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价值属性,也就是这一行为是有利于个体或者有利于社会?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当然,在大量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不会一一分辨所有行为的内在价值,如正常的饮食起居和社交娱乐,然而这并不是说其不具有价值意义,而是其具有天然质朴的隐含正向价值被意识所默认。

人类正常的饮食交际休息,显然无论对于个体的生存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有着积极作用,这就是天然的正当性。所以,儒家的儒字构成就是人之需,孔子言,“饮食男女”,告子言“食色性也”,都是指人的基本需求和生活行为的天然正当性。当个体参与到更宏大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去,就更具有了社会正当性价值,例如参与到生产中去,可以为社会中的其他个体提供物质产品,参与到科研创造中,可以更好地提高社会的技术能力,参与到公共治理中,可以提高社会的运作水平。因此,人类在社会中的任何行为都有其内在的价值标度。那么,由什么来构建人类行为的价值标度从而引导和鼓励人类参与到有利于个体自由发展和人类群体进步的行为中呢?这就是文化。

对人类而言,通过社群文化形成了什么是对的、什么是好的、应该怎样做的行为价值标度,从而形成了对个体和社会行为的潜在引导。当然一个行为是好还是坏的社会价值属性,很可能是生物性、社会性和历史性因素共同形成的。然而,社会文化一旦形成,就可以以言传身教或者默认习俗的方式迅速地扩散和代际传播,最终在更大的层面形成稳固的文化体系,从而形成对社会普遍行为的价值标度场和行为导向系统。

塑造社会精神

文化在形成遍布社会的抽象的价值标度体系后,进一步在个体和群体的意识层面影响人群的精神面貌和状态,从而塑造普遍的个体和群体的社会精神。与社会价值相比,社会精神更具有个体和群体的运动特质和情绪色彩。也就是说,文化形成的社会价值更多是静态的、长期的、缓慢的,如助人利他被塑造为正向的社会价值后,就会在文化体系中沉淀下来。然而,社会精神则更多是短期的、运动的和情绪化的。社会精神是大量个体精神的群体汇合,其体现的是当前社会中人群所具有的社会行为倾向以及个体和群体意识的普遍活跃状态,从而进一步影响个体和群体的行为。

正因为社会精神主要由社会中存在的主流人群的精神面貌和意识状态所反映和构成,因此,社会精神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辩证互动的关系。长期来看,社会精神与社会价值应该是符合的;短期来看,社会精神却常常出现与社会价值的背离。归根结底,社会价值更多的是历史形成的文化积淀,而社会精神是现世行为的意识反映。例如,几乎所有的文化都会将勤劳、勇敢、崇尚美德作为社会价值,然而,现世的人们却往往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状态而改变自身的认知,从而形成对社会价值体系的叛逆与背离。例如在古希腊末期流行的犬儒主义,在古罗马中后期流行的享乐主义,以及中华历代王朝末期中上层对享乐和奢侈的普遍追求。这都是短期社会精神与长期社会价值的背离。

因此,社会价值是长期稳固的社会文化,而社会精神是相对短期的变动中的社会文化。也正因为社会精神的短期性与情绪性,其可以被积极地引导或者破坏。负面的社会精神如同个体的抑郁状态一样能够迅速地在人群中相互传播,而正向的社会精神同样也可以相互激励而壮大。并且,负面的和正面的社会精神往往也会相互转化,尤其是个体和群体在高昂的情绪后很容易滑向低落的状态。这就意味着在引导和构建积极的社会精神时,要采用更加稳健和潜移默化的形态,而减少反复地鼓动和强迫接受。

文化对群体社会精神的塑造还有助于形成族群认同,这对于族群间的交往有凝聚人心、增强族群整体生存能力的作用。在大的文明交往中,文化进一步加强了文明的自我认同和自觉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向心性的文明认同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秩序,但极端的认同则会影响对外的正常交流和文明借鉴。

规范社会行为

文化通过正向和负向两个方向来规范社会行为,正向是通过社会价值标度和社会精神以及通过各种行为礼仪来引导,而负向则是通过构建各种社会禁忌和道德谴责体系来形成。

无论古今中外,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大量的社会禁忌行为体系,禁忌行为构成社会文化和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禁忌行为的范围很广,覆盖从饮食、礼仪、婚俗、生产到商业、政治的各种领域。任何一个社会新个体往往都会先受到禁忌行为的训练,如婴儿从小就被禁止做某些事、外来的到访者会被告诫哪些能做哪些千万不能做。不同族群的人往往因为禁忌行为而互相识别,来自禁忌行为的冲突也往往形成了族群之间的文化冲突。因此,禁忌在文化体系中非常重要。

与政府规定的法律禁止不同,社会禁忌的来源非常广泛,大体有三,第一种是来自官方的禁令,但与正式的刑罚不同,往往违反后以轻罪处罚,久而久之就成为普遍的社会习惯。古代中国就有春天禁止伐木捕猎的规定,如大禹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久而久之就成为文化习惯。第二种来自宗教,西方国家在近现代以前长期为宗教国家,因此宗教禁律就逐渐成为文化习俗,无论是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都在饮食、婚俗、生活、交际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第三种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其中蕴含着大量的生活经验,在今天来看既有科学成分又有迷信成分,如对某些谐音的避讳、生活社交饮食禁忌等。

可以看到,在正向价值引导和负向禁忌的共同作用下,文化通过对每一个个体的影响构建了社会行为规范系统,从而深刻地影响到了社会行为。

从文化对于治理的三重作用可以发现,文化对于公共治理的完成而言可谓极其重要。任何一种有效公共治理的实现,都必须考虑文化要素,因为文化是深刻地印刻进每一个个体的隐含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且影响到了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状态。有效公共治理的实施,必须尊重文化、引导文化、建立文化。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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