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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顾天成)国家疾控局近日印发《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科学循证、及时高效的原则,提出建立多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和风险评估专家组,对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模式、主要流程和产出应用进行了规范。

《办法》共有17条条款,主要从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责任和分工、情形频次和方法内容、政策和保障共4个方面,聚焦防范和化解传染病疫情风险,进一步强化了疾控系统内部业务管理,细化实化了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

风险评估是增强传染病疫情早期监测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手段。《办法》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日常风险评估频次可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根据《办法》,在常规监测或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包括:发现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法定传染病;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输入我国并出现本土传播;传染病常见的流行模式发生明显改变、发病率或死亡率异常升高或地区分布明显扩大;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2例及以上的聚集性重症与死亡病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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